浙江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招投标投诉事项不予受理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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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月*日,******提交的关于浙江中医药大学附属第二医院(浙江省新华医院)中医药传承创新基地项目配电箱设备标的投诉材料。经查,浙江中医药大学附属第二医院(浙江省新华医院)中医药传承创新基地项目配电箱设备标(招标编号:E**********************)于****年*月*日发布招标公告,****年*月**日发布补充说明,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为****年*月**日*时。你公司未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对招标文件提出异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日前提出”的规定。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七部委**号令)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不予受理:……(六)投诉事项应先提出异议没有提出异议、已进入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年*月**日查不全的图片内容附件请点击此链接查看http://***.******.***.cn/art/****/*/*/art_**********_*******.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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