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梧州藤州司法所和濛江司法所成功调处一起坟山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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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频 s 视频 e 图集 s 图集 e 正文s *月*日,藤州司法所和濛江司法所成功调处了一起坟山纠纷。近日,藤州镇某村的一众聂姓村民非常焦急地来到镇政府,称自家位于梧州市苍梧县岭脚镇某村的一座坟山被藤县濛江镇某村韦姓村民挖起,由于不知对方详细信息,也没有留下联系电话,无法与对方沟通,心里既愤怒又焦急,所以来到镇政府寻求帮助。接到调处通知后,藤州司法所马上开展行动,联系了聂姓群众。面对情绪激动的当事人,司法所工作人员首先安抚他们情绪,承诺会积极组织调解,尽力解决问题,等他们冷静下来后,耐心地向其了解纠纷情况。据聂姓方反映:聂姓坟山于****年安葬,在安葬之前经过了山主的同意,而聂姓坟山与韦姓的坟山较近,聂某推测,是由于韦某认为坟山葬在他的坟山范围内,从而将聂某坟山毁坏。现骨灰缸被挖起,聂某非常愤怒,认为韦姓方挖坟之举实属无礼至极,要求找到韦某并让对方赔偿大额损失。工作人员稳定聂某情绪后,进一步向其了解具体索赔要求并提出法律建议,同时,与濛江司法所联系,由濛江司法所协助找到韦某并向其了解纠纷的具体情况。经过几日的调查取证,工作人员了解到,双方的坟山都葬于一处,韦某坟山为老祖坟,已葬下有百余年,而聂某的坟山为新坟,韦某认为聂某侵占其坟地而将聂某的坟山挖起,因此引发了此次矛盾。经过前期的调查取证,*月*日,藤州司法所和濛江司法所一同在藤州司法所调解室对双方的纠纷进行调解。在现场,工作人员从道德观念切入,以情、理、法相互融合,对双方当事人“背对背”展开情绪稳控和法治教育工作。工作人员先安慰聂某,并向其宣传相关法律知识,教育其要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不可使用暴力解决,动员其以和为贵。同时向韦某积极宣传《刑法》《治安处罚法》《民法典》等相关法律规定,对韦某损毁坟山一事进行了教育,明确私挖他人坟山之举既不合理也不合法,使其认识错误。在工作人员的耐心调解下,双方的意见分歧逐渐缩小,最终达成共识:韦某一次性向聂姓群众补偿若干金额并赔礼道歉,聂某自行迁坟他处。双方签订协议握手言和。司法所温馨提醒,故意破坏他人坟墓是违法行为,故意毁坏尸骨、骨灰的,则涉嫌犯罪。在遇到类似的坟山纠纷时,当事人要保持克制,尽量通过协商方式解决问题,协商不成则可以向当地政府部门申请调解或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法律链条《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一)故意破坏、污损他人坟墓或者毁坏、丢弃他人尸骨、骨灰的;《刑法》第三百零二条 【盗窃、侮辱、故意毁坏尸体、尸骨、骨灰罪】盗窃、侮辱、故意毁坏尸体、尸骨、骨灰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正文e 附件s 文件下载:关联文件:附件e 其他s 其他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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