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乐山“河长+检察长+警长”协同做好“水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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夹江县建立“河长+检察长+警长”协作机制以来,县检察院充分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常态化开展检察长巡河工作,积极履行检察机关公益诉讼监督职能,不断推进“河长+检察长”工作机制落实落细,全力守护县域水生态环境。 为健全水行政执法与检察公益诉讼协作机制,推进水利领域检察公益诉讼工作,加强对水利领域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利益的保护,夹江县检察院、夹江县水务局在共同推进全县水环境治理保障工作基础上,签订了《关于建立健全水行政执法与检察公益诉讼协作机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从水行政执法与检察公益诉讼协作重点领域、协作机制以及协作保障等方面做出了具体的规定,提出夹江县检察院、夹江县水务局要加强工作统筹,明确责任分工,强化要素保障,抓好督促落实,推动构建上下协同、横向协作、完整配套的工作体系,提升水行政执法与检察公益诉讼协作水平。对推动水务部门与检察机关良性互动,形成行政执法和公益诉讼检察保护合力具有重要意义。 【诉前检察建议助力污水整治】****年*月,夹江县检察院在履行公益诉讼监督职责中发现,县域内某镇沿河居民楼向河道直排生活污水,该乡镇政府怠于履职,没有及时进行监督管理,导致社会公共利益受损。夹江县检察院于****年*月**日立案审查,经调查核实后,依法向该乡镇政府发出诉前检察建议,要求其依法对该处居民楼直排污水的情况进行整治,防治辖区内的环境污染,并做好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 【公益诉讼助力生态修复】****年*月,李某某在夹江县新场镇某河河道内安置渔网捕鱼,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投案。经鉴定,李某某使用的网具为禁用网具。渔获物的直接损失认定为***.*元,间接经济损失认定为****.*元。夹江县检察院认为,被告李某某使用禁用工具非法捕捞水产品,破坏国家渔业资源的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遂向夹江县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夹江县人民法院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李某某承担生态修复补偿费用****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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