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宁德宁德市生态环境局延长查封(扣押)决定书(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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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屏环查(扣)延字〔****〕*号
韩*:身份证号:*****************X住址:安徽省临泉县白庙镇孟楼行政村**号我局于****年*月**日依法对你行驶的车辆(皖S*****,尾部车牌为皖K***挂)和该车上**袋物料实施扣押措施(闽宁环查(扣)字〔****〕*号),于****年*月**日依法对你驾驶的车辆(皖S*****,尾部车牌为皖K***挂)作出解除扣押决定(宁屏环强解字〔****〕*号)。因案件调查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经研究,现依法决定延长**袋物料扣押期限**日(时间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如你对本行政强制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德市人民政府(地址:宁德市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瑞云路*号宁德市司法局,电话:****-*******)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宁德市生态环境局****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