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崇左扶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扶市监处罚〔2023〕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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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频 s 视频 e 图集 s 图集 e 正文s 当事人:扶绥县恒福茗茶名烟名酒百货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MA*MLM*W**????住所(住址):扶绥县新宁镇******************??????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黄永玉??????????????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其他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扶绥县新宁镇 ****************** ?????????****年*月*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黄永玉经营的扶绥县恒福茗茶名烟名酒百货店开展投诉举报现场检查,检查时发现该店正在经营,当事人黄永玉在现场,已办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该店入口右侧展示柜前地上摆放一件(*瓶装)无中文标签的“LUNARIA”品牌的进口食品,瓶身标示着“coste di moro montepulciano dabruzzo,***ml,**%vol”。当事人现场未能提供上述食品的供货商证件、入关证明、检验合格证明和进货票据等相关材料。当事人经营的瓶身标示着名称“LUNARIA”的进口食品标签不符合GB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进口预包装食品应标示原产国国名或地区区名(如香港、澳门、台湾),以及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代理商、进口商或经销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的要求,经局领导同意,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瓶“LUNARIA”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进行扣押,并下达《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扶市监新宁强制〔****〕*号)及财物清单(扶市监新宁强制〔****〕*号)。因当事人经营瓶身标示着名称“LUNARIA”的无中文标签食品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的规定,经局领导审批同意,我局于****年*月*日决定依法进行立案调查。当事人黄永玉于****年*月**日在我局接受了询问调查,并提交了当事人的《居民身份证》《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以及上述食品的供货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和进货票据等相关材料。根据现场检查提取的证据及当事人供述内容,调查得出涉案食品相关信息如下:名称“LUNARIA”的进口食品包装瓶上无中文标签,当事人于****年*月从聚酒汇国际贸易(广东)有限公司购进了*件,购进价格为**元/件,销售价格为**元/件,已销售*件(*瓶)。故本案货值金额****元,违法所得***元。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当事人签字确认的现场检查笔录壹份,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及发现当事人涉嫌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客观事实;*.当事人签字确认的《扶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扶市监新宁强制〔****〕*号)及财物清单(扶市监新宁强制〔****〕*号)各壹份,证明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的经营场所内查获涉嫌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品种、规格、数量等事实;*.《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黄永玉接受我局询问调查并承认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事实;*.当事人提供的《居民身份证》《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主体资格。*.当事人提供的供货商证件、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和进货票据等相关材料各一份。证明上述食品是自己的合法所得并清楚说明提供者等事实;*.当事人签字确认的《证据(复制)提取单》共七张,证明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事实;综上所述,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在本案调查过程中,当事人态度端正,积极配合我局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和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规定,同时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第五条“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合法、 公正、公开、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程序正当、综合裁量的原则。”和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从轻处罚:(五)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第八十项《食品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当事人的行为属于第*点“……标签、说明书不符合规定……”的违法行为,符合适用“从轻”的情形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符合《规定》第十四条情形的”,裁量标准为“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予以从轻处罚。****年*月**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扶市监罚告〔****〕**号),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以及行使权利的途径和期限。当事人在规定时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的规定,综合上述裁量理由,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并对当事人处以以下行政处罚:*.没收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瓶“LUNARIA”进口食品;*.没收违法所得肆佰元整(¥***.**);*.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以上罚没款共计人民币伍仟肆佰元(¥****.**)。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广西扶绥农村商业银行松江分理处(账户名:扶绥县财政局,账号:****************),逾期不缴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日内向扶绥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个月内依法向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扶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年*月**日正文e 附件s 文件下载:关联文件:附件e 其他s 其他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