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南通环境信访“三化”试点成果纪实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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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之所向,政之所往。改革和完善信访工作机制,提升信访工作法治化、信息化、科学化水平是信访工作创新发展的不竭动力,也是新时代人民群众的共同期盼。自****年开展生态环境信访“法治化信息化科学化”建设试点以来,南通市生态环境局高位推动、全面部署、对标落实,全市生态环境信访工作体制机制不断完善,信访办理能力和规范化水平显著提升,环境信访举报总量持续下降。 为加大推广力度,营造良好氛围,展示南通市生态环境信访处理重要举措、亮点特色、经验做法和典型案例,市生态环境局决定推出环境信访“三化”建设试点成果纪实系列宣传。本期,让我们了解下生态环境信访问题法定途径清单。 为有效厘清生态环境信访受理范围,规范信访工作秩序,提高全市环境信访工作法治化水平,南通在全省率先出台《南通市生态环境领域信访问题法定途径清单(试行)》。 该《清单》参照原环境保护部《关于改革信访工作制度依照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问题的意见》(环发﹝****﹞***号)及《江苏省分类处理环境信访诉求问题法定途径清单》(苏环发﹝****﹞*号)内容和要求,结合《信访工作条例》《江苏省信访条例》实施,在总结其他省市工作经验、梳理相关问题基础上,编制成稿。该《清单》按照《信访工作条例》第**、**、**条规定,将生态环境领域信访问题分成四部分:申诉求决类、检举控告类、意见建议类、非生态环境部门职能类。 申诉求决类又细分成五小类,分别为行政履职类、纠纷调解类、行政复议诉讼类、民事诉讼仲裁、信访程序类。其中行政履职类列举了群众举报违法排污、破坏生态、污染环境、未取得许可或违反许可从事相关活动,举报中介机构工作不规范**项具体情形;纠纷调解类主要是涉及申请调解污染损害民事纠纷,反映企业污染环境对自己造成损失,主张赔(补)偿的情形;行政复议诉讼类列举了法律法规规定应当通过诉讼、行政复议途径处理的**种情形;民事诉讼仲裁类列举了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起民事诉讼或劳动、商事仲裁处理的*种情形;上述四小类均明确了处理原则和法律依据。信访程序类是按《信访工作条例》《江苏省信访条例》规定兜底处理的情形,如对于群众反映的涉及生态环境方面的历史遗留问题、法律法规尚无明确规定的问题、政策调整产生的问题、无法导入到其他法定途径的问题,以及“三跨三分离”等疑难复杂问题等。 检举控告类主要是对生态环境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失职渎职)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由有权处理的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按《信访工作条例》《江苏省信访条例》规定办理。 意见建议类主要是应生态环境部门邀请提出意见建议,或向生态环境部门咨询业务等,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依照生态环境保护、信息公开等法律法规处理。 非生态环境部门职能类主要是前述三部分以外,与生态环境保护有关,但不属于生态环境部门职能的问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应当引导群众向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反映。共列举了群众反映频率较高且易混淆主管部门的涉及城乡规划、城市综合管理、卫生健康等**个方面事项。 该清单为试行,随着法律法规制(修)订、政府机构改革、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信访问题分类、处理途径、职能归属等可能发生变化,后续上级生态环境部门如制定印发法定途径清单,应以最新的清单为准。 下一步,南通市生态环境局将持续加强普法宣传与环境信访处置相结合,把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贯穿始终,推动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环境,迈出新时代环境信访法治化新步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