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福州2023-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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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等***家企业(名单附后,以下简称当事人):经查明,******等***家公司未在登记的住所经营、连续两年或两年以上未自主公示企业年报、未正常纳税,且不按照规定办理注销,上述行为违******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公司登记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行为;平潭金乐源酒吧等**家个人独资企业未在登记的住所经营、连续两年或两年以上未自主公示企业年报、未正常纳税,且不按照规定办理注销,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构成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行为。****年*月*日,本局将拟给予当事人吊销营业执照行政处罚的告知事项,通过平潭综合实验区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公告,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具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要求,本局视为当事人放弃此权利。本局******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决定。经调查核实,本公告所列企业均未在登记住所经营,也无法通过预留的联系方式告知当事人,采用直接送达方式无法送达,****年*月*日我局采取邮政信件寄送的方式也无法送达,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现以公告方式送达。本处罚决定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当事人可在本处罚决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平潭综合实验区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平潭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其经营资格终止,债权债务应由依法组成的清算组进行清算,并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附件:*.******等***家企业名单.xls *.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等***家企业).pdf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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