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玉林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容市监处罚〔2023〕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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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频 s 视频 e 图集 s 图集 e 正文s ??????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容市监处罚〔****〕**号当事人:容县北顺兽药经营部主体资格证照名称: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经营场所:容县容州镇城北路***号经营者:黄信蓉身份证号码:*******年*月**日,根据举报线索,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容县容州镇城北路***号的容县北顺兽药经营部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在微信公众号“北顺兽药”涉嫌发布违法广告。为查清案情,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决定于****年*月**日立案调查。办案人员通过现场检查、对经营者黄信蓉进行询问调查,收集现场检查照片,提取营业执照、兽药经营许可证及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等调查,已查清案情。在办案过程中,本局没有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经查,当事人持有名称为“容县北顺兽药经营部”的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和兽药经营许可证,在核准的经营地址容州镇城北路***号从事兽药、饲料添加剂、兽用器械销售活动。为了扩大店内商品的宣传效应,增加销量,当事人在网上搜索推文广告内容,支付***元广告费给广告人员,设计编辑了标题为“伟嘉康宝”——*天保障guang guang滴”和“非常时期 猪价行情*月份开始迎来了开门红 养猪前景好”的广告推文,分别于****年**月**日及****年*月*日开始发布在其运营的“北顺兽药”公众号,广告中分别对兽药“伟嘉康宝盐酸头孢噻呋注射液”的性能宣传“一针保健 疗效突破*天”、“无毒副作用”、“国内市场性价比最高的头孢噻呋长效制剂”等广告内容,对“佰疫安”混合饲料添加剂宣传“**天僵猪变冠军”的广告内容,上述广告含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的内容,且不能提供相关科学证明材料证实其真实性,误导消费者。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举报登记表、营业执照复印件、兽药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现场笔录、现场照片、公众号广告推文截图、询问笔录等。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本局于****年*月**日向当事人直接送达《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容市监罚告〔****〕**-*号),告知当事人本局拟对其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自收到上述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视为放弃此权利。本局认为,当事人上述发布的兽药、饲料添加剂广告含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的内容,且不能提供相关科学证明材料证实其真实性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二十一条第(一)项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属发布违法广告的违法行为。根据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上述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作以下行政处罚:罚款***元人民币整(按广告费*倍计算)。请当事人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日内携带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容县农村信用社营业网点(容县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缴纳以上罚没款,然后持缴款回单到我局网络交易监督与消费者权益保护股办理有关手续。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当事人如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加处罚款的数额在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予计算。当事人如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容县人民政府或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本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年*月**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 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第二十一条 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第二十八条 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  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  (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第五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四)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发布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广告的。正文e 附件s 文件下载:关联文件:附件e 其他s 其他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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