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行政调解依据梳理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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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调解类别依 据具体条款和内容类型具体实施部门*治安纠纷调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 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法律县(区)公安部门*治安纠纷调解《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修正)第一百七十八条 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殴打他人、故意伤害、侮辱、诽谤、诬告陷害、故意损毁财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侵犯隐私、非法侵入住宅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调解处理:(一)亲友、邻里、同事、在校学生之间因琐事发生纠纷引起的;(二)行为人的侵害行为系由被侵害人事前的过错行为引起的;(三)其他适用调解处理更易化解矛盾的。对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民间纠纷,应当告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调解组织申请处理。对情节轻微、事实清楚、因果关系明确,不涉及医疗费用、物品损失或者双方当事人对医疗费用和物品损失的赔付无争议,符合治安调解条件,双方当事人同意当场调解并当场履行的治安案件,可以当场调解,并制作调解协议书。当事人基本情况、主要违法事实和协议内容在现场录音录像中明确记录的,不再制作调解协议书。部门规章县(区)公安部门*治安纠纷调解《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修正)第一百七十九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调解处理:(一)雇凶伤害他人的;(二)结伙斗殴或者其他寻衅滋事的;(三)多次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四)当事人明确表示不愿意调解处理的;(五)当事人在治安调解过程中又针对对方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六)调解过程中,违法嫌疑人逃跑的;(七)其他不宜调解处理的。部门规章县(区)公安部门*治安纠纷调解《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修正)第一百八十条 调解处理案件,应当查明事实,收集证据,并遵循合法、公正、自愿、及时的原则,注重教育和疏导,化解矛盾。部门规章县(区)公安部门*治安纠纷调解《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修正)第一百八十一条 当事人中有未成年人的,调解时应当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到场。但是,当事人为年满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本人同意不通知的,可以不通知。被侵害人委托其他人参加调解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提交委托书,并写明委托权限。违法嫌疑人不得委托他人参加调解。部门规章县(区)公安部门*治安纠纷调解《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修正)第一百八十二条 对因邻里纠纷引起的治安案件进行调解时,可以邀请当事人居住地的居(村)民委员会的人员或者双方当事人熟悉的人员参加帮助调解。部门规章县(区)公安部门*治安纠纷调解《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修正)第一百八十三条 调解一般为一次。对一次调解不成,公安机关认为有必要或者当事人申请的,可以再次调解,并应当在第一次调解后的七个工作日内完成。部门规章县(区)公安部门*治安纠纷调解《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修正)第一百八十四条 调解达成协议的,在公安机关主持下制作调解协议书,双方当事人应当在调解协议书上签名,并履行调解协议。  调解协议书应当包括调解机关名称、主持人、双方当事人和其他在场人员的基本情况,案件发生时间、地点、人员、起因、经过、情节、结果等情况、协议内容、履行期限和方式等内容。  对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保存案件证据材料,与其他文书材料和调解协议书一并归入案卷。部门规章县(区)公安部门*治安纠纷调解《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修正)第一百八十五条 调解达成协议并履行的,公安机关不再处罚。对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应当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予以处罚;对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害赔偿纠纷,公安机关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调解案件的办案期限从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达成协议不履行之日起开始计算。部门规章县(区)公安部门**治安纠纷调解《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修正)第一百八十六条 对符合本规定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的治安案件,当事人申请人民调解或者自行和解,达成协议并履行后,双方当事人书面申请并经公安机关认可的,公安机关不予治安管理处罚,但公安机关已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的除外。部门规章县(区)公安部门**交通事故赔偿纠纷调解《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条 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法律县(区)公安局**交通事故赔偿纠纷调解《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九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交通警察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应当及时赶赴现场,对未造成人身伤亡,事实清楚,并且机动车可以移动的,应当在记录事故情况后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恢复交通。对拒不撤离现场的,予以强制撤离。   对属于前款规定情况的道路交通事故,交通警察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处理,并当场出具事故认定书。当事人共同请求调解的,交通警察可以当场对损害赔偿争议进行调解。   对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需要勘验、检查现场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勘查现场工作规范进行。现场勘查完毕,应当组织清理现场,恢复交通。行政法规县(区)公安局交警部门**交通事故赔偿纠纷调解《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四条 当事人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各方当事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应当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日内提出书面调解申请。   对交通事故致死的,调解从办理丧葬事宜结束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致伤的,调解从治疗终结或者定残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造成财产损失的,调解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行政法规县(区)公安局交警部门**交通事故赔偿纠纷调解《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的期限为**日。调解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作调解书送交各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共同签字后生效;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作调解终结书送交各方当事人。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和标准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行政法规县(区)公安局交警部门**交通事故赔偿纠纷调解《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六条 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再受理调解申请。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期间,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调解终止。行政法规县(区)公安局交警部门**交通事故赔偿纠纷调解《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年修订)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共同请求调解的,交通警察应当当场进行调解,并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记录调解结果,由当事人签名,送达当事人。部门规章县(区)公安局交警部门**交通事故赔偿纠纷调解《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年修订)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调解,交通警察可以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载明有关情况后,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当事人:   (一)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   (二)当事人拒绝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签名的;   (三)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的。部门规章县(区)公安局交警部门**交通事故赔偿纠纷调解《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年修订)  第八十四条 当事人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解决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部门规章县(区)公安局交警部门**交通事故赔偿纠纷调解《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年修订)第八十五条 当事人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当事人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者自人民调解委员会作出终止调解之日起三日内,一致书面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进行调解。部门规章县(区)公安局交警部门**交通事故赔偿纠纷调解《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年修订)  第八十六条 当事人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应当在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之日起十日内一致书面申请。   当事人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者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部门规章县(区)公安局交警部门**交通事故赔偿纠纷调解《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年修订)第八十七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合法、公正、自愿、及时的原则进行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应当公开进行,但当事人申请不予公开的除外。部门规章县(区)公安局交警部门**交通事故赔偿纠纷调解《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年修订)第八十八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当事人约定调解的时间、地点,并于调解时间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口头通知的,应当记入调解记录。   调解参加人因故不能按期参加调解的,应当在预定调解时间一日前通知承办的交通警察,请求变更调解时间。部门规章县(区)公安局交警部门**交通事故赔偿纠纷调解《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年修订)第八十九条 参加损害赔偿调解的人员包括:   (一)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及其代理人;   (二)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三)******人员;   (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参加的其他人员。   委托代理人应当出具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参加损害赔偿调解的人员每方不得超过三人。部门规章县(区)公安局交警部门**交通事故赔偿纠纷调解《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年修订)第九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受理调解申请后,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日期开始调解:   (一)造成人员死亡的,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时间结束之日起;   (二)造成人员受伤的,从治疗终结之日起;   (三)因伤致残的,从定残之日起;   (四)造成财产损失的,从确定损失之日起。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受理调解申请时已超过前款规定的时间,调解自受理调解申请之日起开始。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调解开始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部门规章县(区)公安局交警部门**交通事故赔偿纠纷调解《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年修订)第九十一条 交通警察调解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告知各方当事人权利、义务;   (二)听取各方当事人的请求及理由;   (三)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事实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确定当事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四)计算损害赔偿的数额,确定各方当事人承担的比例,人身损害赔偿的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有关规定执行,财产损失的修复费用、折价赔偿费用按照实际价值或者评估机构的评估结论计算;   (五)确定赔偿履行方式及期限。部门规章县(区)公安局交警部门**交通事故赔偿纠纷调解《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年修订)第九十二条 因确定损害赔偿的数额,需要进行伤残评定、财产损失评估的,由各方当事人协商确定有资质的机构进行,但财产损失数额巨大涉嫌刑事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委托。   当事人委托伤残评定、财产损失评估的费用,由当事人承担。部门规章县(区)公安局交警部门**交通事故赔偿纠纷调解《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年修订)第九十三条 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当场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由各方当事人签字,分别送达各方当事人。   调解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调解依据;   (二)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基本事实和损失情况;   (三)损害赔偿的项目和数额;   (四)各方的损害赔偿责任及比例;   (五)赔偿履行方式和期限;   (六)调解日期。   经调解各方当事人未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终止调解,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送达各方当事人。部门规章县(区)公安局交警部门**交通事故赔偿纠纷调解《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年修订)第九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终止调解,并记录在案:   (一)调解期间有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   (二)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的;   (三)一方当事人调解过程中退出调解的。部门规章县(区)公安局交警部门**交通事故赔偿纠纷调解《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年修订)第九十五条 有条件的地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联合有关部门,设置道路交通事故保险理赔服务场所。部门规章县(区)公安局交警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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