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县人民法院:公司股东会召集程序违法,法院判决撤销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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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县******股东******决议撤销纠纷。王某******登记股东,至本案诉讼时法定代表人为赵某、监事为王某。****年*月**日,王某通知赵某股东会会议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后赵某参加了此次股东大会,但并未在股东会决议(时间标明为上午*:**)上签字即离开了会场。在赵某离开会场后,王某、谢某召开了第二次股东大会并形成股东会决议,决议时间标明为上午**时,决议写明:本次股东会会议于****年*月**日通知全体股东到会参加,符合有关规定;股东会确认已按有关规定有效通知;应到*人,实到*人,持有股权**%的股东赵某经通知后缺席本次会议,不影响决议的效力等。决议内容包括同意免去赵某职务,任命谢某为执行董事和法定代表人等。上述决议作出后,该公司重新刻制公章、变更法定代表人、董事、经理和监事登记。赵某认为第二次股东会作出的股东会决议违法,故起诉撤销决议。本案中,赵某收到通知并参加了第一次股东会议,未接到第二次会议的通知且未参加,根据该公司章程规定:临时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因此上午**时(第二次会议)的******章程,******法的有关规定,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可请求撤销决议的情形,该决议剥夺了原告赵某的参会权、议事权和表决权,不应认定为轻微瑕疵,因此县人民法院******不服判决上诉,二审法院认为此次股东会议召集程******章程、并非轻微瑕疵,且对决议产生实质影响,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治理的法律制度,公司权力机构行使权力的方式是通过召开会议并作出决议的方式来实现,决议一旦依法作出并生效,则对公司及其股东具有约束力,******股东关系重大。如果决议程序或内容上有瑕疵就可能损害股东的合法权益,因此不能认为是正当的团体意思,应对其效力作否定性的评价,******决议无效、不成立和撤销制度,赋予股东对瑕疵意思表示的诉权是保护中小股东利益的重要手段。近年来,县人民法院致力于为企业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除关注各商事主体之间的纠纷外,******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的纠纷等,同样依法谨慎处理,有效保护了参与企业的中小股东的利益,激发了投资营商的热情。(尹盼盼罗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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