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无锡宜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执法结果公示--行政处罚(2023年5月15日-2023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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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生成日期****-**-**公开日期****-**-** 文件编号公开时限长期公开发布机构宜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公开形式网站、文件、政府公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公开范围面向社会效力状况有效公开程序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主题(一)卫生、体育主题(二)卫生体裁其他关键词医院,中医,行政,工作制度分类词卫生,行政事务文件下载内容概述宜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执法结果公示--行政处罚(****年*月**日-****年*月**日)行政相对人名称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违法行为类型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类别处罚内容罚款金额(万元)处罚决定日期处罚有效期处罚机关宜******宜卫职罚简〔****〕第***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年*月**日,宜******:未按规定组织劳动者开展职业健康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警告*、警告****/**/******/**/**宜兴市卫生健康委员******宜卫职罚简〔****〕第***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年*月**日,******:未按规定组织劳动者开展职业健康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警告*、警告****/**/******/**/**宜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钱长伯宜卫医罚〔****〕第**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四条第一款****年*月**日,钱长伯未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开展口腔诊疗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七条警告;罚款*、警告;*、罚款*****元人民币*.**********/**/******/**/**宜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宜兴市周铁镇卢金根诊所宜卫传罚简〔****〕第***号《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年*月**日,宜兴市周铁镇卢金根诊所:*、暂存间未张贴警示标识;*、暂存间存放生活用品及杂物。《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项警告*、警告****/**/******/**/**宜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宜兴市宜城街道汪思宠宠物诊所宜卫职罚〔****〕第*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年*月**日,宜兴市宜城街道汪思宠宠物诊所: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七)项罚款*、罚款*****元人民币*.**********/**/******/**/**宜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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