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肇庆肇庆市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肇自然资高执法〔2022〕2号)送达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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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尚恩(居民身份证号码******************): 由本局立案调查你违法建设一案,我局于****年*月**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肇自然资高执法〔****〕*号),因无法采用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向你送达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将《行政处罚决定书》(肇自然资高执法〔****〕*号)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如下:行政处罚决定书肇自然资高执法〔****〕*号伍尚恩(身份证号:******************,住址:广东省高要市白土镇**村委会**村**队**村)你未经批准,于****年**月至今擅自在肇庆市高要区白土镇长坑村“花果山”(土名)***.*平方米(折合*.**亩)土地违法建设钢铁棚,属违法建设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五条“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重建、扩建”的规定。因你现场拒绝签收《行政处罚告知和听证告知书》,我局已于****年*月**日通过高要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向你进行了公告送达,你在法定期限内*个工作日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元以上****元以下。”,我局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给原权属单位;*.限期拆除非法占用的一般农地区(***.*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非法占用的村庄用地(***.*平方米)处以每平方米***元的罚款¥*****元(***.*平方米×***元/㎡)(大写:叁万零伍佰捌拾元整)。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你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日内将罚款缴纳至中国工商银行高要支行(账号:******************,详见《非税收入缴纳通知书》),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将按罚款数额的*%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你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个月内退还非法占用土地给原权属单位,*个月内申请完善用地审批手续,逾期未改正的,应拆除擅自在土地上建设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恢复土地原状。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肇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联系股室:肇庆市自然资源局高要分局执法大队电话:****-*******地址:肇庆市高要区南岸街道府前大街*-*号一楼肇庆市自然资源局****年*月**日如有附件或图片请到网址中下载或查看http://***.******.***.cn/xwzx/gggs/content/post_*******.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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