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肇庆肇庆市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肇自然资高执法〔2021〕70号)送达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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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菊清(居民身份证号码******************): 由本局立案调查你非法占地一案,我局于****年*月**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肇自然资高执法〔****〕**号),因无法采用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向你送达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将《行政处罚决定书》(肇自然资高执法〔****〕**号)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如下:行政处罚决定书肇自然资高执法〔****〕**号张菊清(身份证号:******************,住址:广东省罗定市罗镜镇**村委会**号)经查,你于****年**月至今擅自在肇庆市高要区小湘镇孔湾村长岭基围内*****.**平方米(折合**.**亩)土地违法建设铁棚堆放碎石材料及经营碎石加工场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和第四十四条“关于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的规定,属非法占地的土地违法行为。因你现场拒绝签收《行政处罚告知和听证告知书》,我局已于****年*月*日通过高要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向你进行了公告送达,你在法定期限*个工作日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和《广东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给原权属单位;*.限期自行拆除非法占用的一般农地区(***.*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对非法占用的采矿用地、村庄及公路用地处以每平方米**元的罚款共¥******元(*****.*平方米×**元/㎡),对非法占用的一般农用地处以每平方米**元的罚款共¥*****元(***.*平方米×**元/㎡),以上罚款合计¥******元(大写:壹拾捌万壹仟伍佰元整)。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你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日内将罚款缴纳至中国工商银行高要支行(账号:******************,详见《非税收入缴纳通知书》),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将按罚款数额的*%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你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个月内退还非法占用土地给原权属单位(小湘镇孔湾经济联合社和国有土地),*个月内申请完善用地审批手续,逾期未改正的,应拆除擅自在土地上建设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恢复土地原状。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肇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联系股室:肇庆市自然资源局高要分局执法大队电话:****-*******地址:肇庆市高要区南岸街道府前大街*-*号一楼肇庆市自然资源局****年*月**日如有附件或图片请到网址中下载或查看http://***.******.***.cn/xwzx/gggs/content/post_*******.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