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茂名茂名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周*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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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 名 市 生 态 环 境 局行 政 处 罚 听 证 告 知 书茂环告字〔****〕**号周*坚:  性别:男  民族:汉  公民身份号码:******************  住所: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建干路**号**栋*单元***室  我局于****年*月**日对******年产***吨人工合成尼古丁项目进行检查,发现作为该项目环评文件编制人员的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年产***吨人工合成尼古丁项目环评文件的建设项目概况描述错误,在未明确副产品硫酸钠与氯化钠混合盐、粗醇与叔丁醇混合醇质量标准,且未分析其他组分对混合盐及混合醇产品质量影响的情况下,直接提出作为产品外售的方案不符合《固体废物鉴别标准通则》(GB*****-****)*.*中关于利用固体废物生产的产物管理要求。  以上事实有《******年产***吨人工合成尼古丁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茂名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和《关于******年产***吨人工合成尼古丁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技术复核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茂环技〔****〕*号)等证据为凭。  你作为******年产***吨人工合成尼古丁项目环评文件编制人员,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应当坚持公正、科学、诚信的原则,遵守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规定,确保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内容真实、客观、全面和规范”规定。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不符合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规定、存在下列质量问题之一的,由市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技术单位和编制人员给予通报批评:(三)建设项目概况描述不全或者错误的”规定,我局拟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你编制******年产***吨人工合成尼古丁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存在质量问题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通报批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可以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七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的书面意见。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的,视为你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四条第(一)项规定,你有权要求举行听证。如果你要求听证,应当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我局提出申请。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的,视为你放弃申请听证的权利。  联系人:柯伟龙 电话:****-*******  地 址:茂南区新福三路**号大院 邮政编码:******茂名市生态环境局****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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