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芜湖镜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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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萱******等**家公司: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涉嫌提供虚假地址取得市场主体登记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我局查询到你(单位)地址存在异常。****年*月*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核实,制作了现场笔录并拍照取证,现场未见你(单位)在登记住所办公、经营,无法通过登记住所或者经营场所与你(单位)取得联系,现场检查笔录由见证人签字确认。经查,万达广场仅有*层,名单中有**家公司楼层超过了*层。万达广场商业楼宇共有两期,名单中有*家公司未标明为几期,无法取得联系。万达广场一期共有**座商业楼宇,*家公司未标明楼宇号;*家公司登记住所现场检查不存在该地址。万达广场二期共有*座楼宇,*家公司登记住所未标明楼宇号,无法取得联系;万达广场二期*号楼共**层,每层房间号为**-**,**家公司房间号超出**-**范围。*家公司注册地址为镜湖世纪城新都会C#办公楼****室,《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告知承诺书》中产权所有人为张梓军,但该地址实际为芜******租用,产权所有人实际为张樟军。绿地海顿公馆**号楼有*个单元,*家公司登记住所未标明单元号。****年*月**日,我局分别向镜湖区地方金融管理局、镜湖区公安分局、镜湖区税务局、镜湖区人社局、镜湖区法院、中国人民银行芜湖市中心支行发出征询意见函,未收到相关部门的反馈意见。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申请人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的规定,涉嫌构成提供虚假地址取得市场主体登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规定,本局拟撤销你(单位)注册登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附件:《涉嫌提******名单》(**家)联系人:汤大圣、陆上上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镜湖区新都花园菜市场*楼镜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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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名单(**家).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