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滁州定远县人民陪审员选任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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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制度对于保障司法民主、促进司法公正的重要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结合我县人民陪审员任期现状,在县人大、县委政法委领导和指导下,经县司法局、县人民法院、县公安局共同研究决定,本次面向社会公开选任**名人民陪审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选任条件 (一)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年满二十八周岁; *.遵纪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能按时参与审判活动; *.一般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经验丰富,有较强的群众工作能力。 (二)下列人员不能担任人民陪审员: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 *.律师、公证员、仲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其他因职务原因不适宜担任人民陪审员的人员。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受过刑事处罚的; *.被开除公职的; *.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 *.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因受惩戒被免除人民陪审员职务的; *.其他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可能影响司法公信的。 (四)其他要求 *.人民陪审员任期为*年,一般不得连任; *.公民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的基层人民法院担任人民陪审员。 二、职责、待遇和任期 (一)人民陪审员参加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与法官共同审理案件,不能担任审判长,行使国家审判权,参与诉讼执行全过程,人民陪审员应当遵守法官履行职责的规定,保守审判秘密、注重司法礼仪、维护司法形象,确保司法公正。 (二)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期间,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按实际工作日给予补助。人民陪审员因参加审判活动而支出的交通、就餐等费用,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助。 (三)人民陪审员的任期为五年,一般不得连任,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不得超过两次,任期届满后其职务自动免除。 三、人民陪审员候选人的产生 县司法局会同县人民法院、县公安局从辖区内年满二十八周岁的常住居民名单中,随机抽选拟任命人民陪审员数五倍以上的人员作为人民陪审员候选人。 四、资格审查和任命 (一)资格审查 县司法局会同县人民法院、县公安局对人民陪审员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并征求随机抽选的人民陪审员候选人意见。 (二)确定人选 县司法局会同县人民法院,从通过资格审查同意担任人民陪审员的人民陪审员候选名单中,随机抽选确定人民陪审员人选。由候选人填写《人民陪审员候选人申请表》(一式三份),并提供本人身份证、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近期正面*寸免冠彩色照片*张。 (三)任前公示 县司法局会同县人民法院、县公安局向社会公示拟任命人民陪审员名单。公示期不少于*个工作日。 (四)提请任命 经公示后确定的人民陪审员人选,由县人民法院院长向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请审议任命,任期*年。 (五)宣誓 经县人大常委会任命的人民陪审员,应当公开进行就职宣誓。宣誓仪式由县人民法院会同县司法局组织。 特此公告。定远县司法局 定远县人民法院 定远县公安局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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