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赤峰克什克腾旗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吊销营业执照行政处罚告知书公告送达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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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局对克什克******立案后,调查取证时,在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均无法取得联系,无法采取直接送达或邮寄送达的方式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送达执法文书,应当按照下列方式进行:(五)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采取上述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告栏和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门户网站等刊登公告。自公告发布之口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件材料中载明原因和经过。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告栏和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的,应当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张贴过程。”的规定,我局决定采取公告的方式送达《克什克腾旗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克市监罚告字〔****〕**号),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克什克腾旗市场监督管理局****年 *月*日
行政处罚告知书.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