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榆林西下巷38号限期拆除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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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城限拆〔****〕第ZS***号 当事人:姬大利 根据县人民政府对古城墙保护的工作要求,本机关对古城墙保护范围内的相关建筑进行了核查。 经查,你位于西下巷**号窑洞西侧、银州南路东侧三层建筑的第三层属于未取得修建许可而擅自修建的违法建筑,以上事实有不动产登记相关资料、现场照片等证据证明。 该建设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影响城乡规划管理秩序,属违法建设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罚款。”的规定及第六十八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的规定,并根据本案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本行政机关做出如下决定:责令你于三日内自行拆除违法修建的位于西下巷**号窑洞西侧、银州南路东侧三层建筑的第三层。逾期不拆除的,本行政机关将依法报请米脂县人民政府强制拆除,拆除费用以及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你承担。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日内,向米脂县人民政府(米脂县西下巷**号)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米脂县人民法院(陕西省米脂县河西片迎宾路北侧 )提起行政诉讼。 本决定书同时在米脂县人民政府网站进行公告。米脂县城市管理执法局****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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