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锡林锡林郭勒盟财政局关于建立政府采购投诉调解机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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锡财综﹝****﹞***号盟本级各预算单位,各旗县市(区)财政局,各政府采购相关当事人:
为规范政府采购投诉处理流程,拓展政府采购投诉处理渠道,有效化解政府采购争议纠纷,维护政府采购当事人合法权益,进一步推进政府采购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根据《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盟实际,现就开展政府采购投诉调解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解原则按照“合法合规、诚实信用、高效便捷、注重效果”的原则,在处理各项投诉案件时,探索建立先调解、后决定,调解与决定并行的模式,高效处理政府采购投诉,有效化解政府采购纠纷,保障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
二、调解范围
有下列情形的可以进行调解:
(一)供应商对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采购结果等存在争议的;
(二)采购人对采购过程和采购结果等存在争议的;
(三)当事人各方有明确的调解意向;
(四)其他可以进行调解的投诉;
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强制性规定,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投诉案件不适合进行调解。
三、调解人员
政府采购投诉调解由财政部门组织实施。由采购人、代理机构、相关当事人参加,对复杂项目可以邀请第三方专业技术机构、法律专家、评审专家等作为协助调解人员。
四、调解方式
对适用调解的投诉案件,财政部门组织召开案件协商会,充分听取投诉人与被投诉人意见,通过沟通协商达成和解协议;财政部门也可以分别与投诉人和被投诉人进行沟通协商。对投诉人的合法诉求,督促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立行立改;对投诉人不合法的要求,加强解释沟通,并向投诉人释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化解投诉人疑虑,争取达成调解意愿。
五、调解程序
(一)未正式受理的投诉案件。在正式受理投诉前,财政部门对收到的投诉书进行分析研判,符合调解范围的投诉案件在征求当事人同意调解后,在*个工作日内组织调解,调解成功的,投诉人撤回投诉书。投诉人不同意调解,或者调解不成的,?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等相关规定审查是否受理。
(二)已受理的投诉案件。财政部门经过分析研判认为可以通过调解工作化解矛盾纠纷的,在征求当事人同意调解后组织开展调解工作。调解成功的,投诉人书面撤回投诉书,财政部门终止投诉处理。当事人不同意调解,或者调解不成的,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处理。
(三)调解成功案件。调解成功后应当签署政府采购调解协议,由当事人各执*份,财政部门留存*份。投诉人签署政府采购调解协议后,书面撤回投诉书,财政部门不再受理或者终止投诉处理。调解协议达成后,当事人不能就同一投诉事项再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或举报。
六、调解时效
通过召开协商会等方式进行的调解,财政部门要于调解前*个工作日将调解的时间、地点和相关事项告知当事人。已受理的投诉案件调节最长期限为下达受理通知书之日起**个工作日。调解期限计入投诉处理期限。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调解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终止调解:
(一)调解期届满,未达成调解协议的;
(二)争议方不愿意继续调解或者要求终止调解的;
(三)当事人无正当理由缺席、中途退出或者故意拖延调解的;
(四)调解过程中发现有违法行为,不适宜继续调解的;
(五)需要终止调解的其他情形。
八、纪律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政府采购投诉调解工作,精心组织,选优配强,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开展。在调解中,要以当事人自愿为基础,坚持客观中立立场,不偏袒、包庇任何一方当事人,不能以调解代替行政裁决,不能影响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责。
(二)严肃工作纪律。对在投诉调解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依法不予公开的信息,均应予以保密;不得因调解工作向各方当事人收取任何费用。附件:政府采购投诉调解协议书(参考文本)锡林郭勒盟财政局****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