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吉林公自然资执罚 [2023]第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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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编号:公自然资执罚[****]第*号 王延春 : 我局于****年*月**日对你违法占地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个人)于****年至****年间,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擅自在公主岭市原种繁殖场***国道北侧****公里处承包来的****平方米坑塘水面用建筑垃圾填平压占原有地貌,此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讯问笔录 *.现场照片 我局已于****年*月**日依法向你(个人)进行了行政处罚告知和听证告知,你(个人)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诉、申辩以及听证申请等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以及《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 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if !supportLists]*、[endif]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平方米土地。 *、限*日内清除****平方米坑塘水面内的建筑垃圾,恢复土地原貌。 *、处以违法占地每平方米*元罚款(总计罚款人民币*****.**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限**内到公主岭市自然资源局监察大队办理缴纳罚款事宜。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公主岭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厅)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联系人∶赵晓文、崔得军 电话∶****-******* 地址∶公主岭市光明路****号****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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