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金华关于交通违法行政处罚告知的公告(二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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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潘云仙等*名机动车驾驶人,因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浦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查获,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等规定,现将其对应违法事实、理由和处罚依据公告告知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和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有提出陈述和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如要提出陈述和申辩、要求听证的,请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向浦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联系人:浦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处罚中心薛警官、黄警官 地址:浦江县仙华街道恒昌大道***号,联系电话:****-********)提出,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放弃听证。特此公告 浦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年**月**日序号姓名身份证号违法事实拟作出的处罚法律依据*潘云仙**********************年*月**日**时**分,潘云仙驾驶牌号为浙G***T*的普通二轮摩托车行至桐义线**公里***米薛家村路段处发生交通事故,后在事故调查中发现,潘云仙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驾驶机动车违反禁止标线指示造成事故的违法行为。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元的处罚;驾驶机动车违反禁止标线指示造成事故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元的处罚;以上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作出罚款***元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陈浩**********************年*月**日**时**分,陈浩驾驶牌号为浙GM*B**的小型轿车行至浦江县登仙线(登高口-仙华山)*公里***米登高山村路段,发生交通事故,在事故调查中发现,陈浩实施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元的处罚;对你实施不按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险的违法行为(另案处理)。《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方贵富**********************年*月**日*时**分,方贵富驾驶无号牌的电动轻便正三轮摩托车行至浦江县月泉西路**号路段,发生交通事故,在事故调查中发现,方贵富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元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朱宇聪*****************X****年*月**日**时**分,朱宇聪驾驶牌号为浙GH***U的小型轿车行至浦江县浦南街道丰安路与体育场东路交叉口,发生交通事故,在事故调查中发现,朱宇聪实施不按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险的违法行为。不按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险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元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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