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武汉武汉市青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3年第1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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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于****年*月**日发布不合格食品监督抽检情况的通告,涉及我区*家食品经营单位。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一、武汉市青山区麟郦鲜生超市经营的青豆角(一)抽检基本情况。****年*月**日,我局执法人员与承检******,在武汉市青山区大华滨江天地K*南(一期)*.*栋*-*层*号商铺,依法对武汉市青山区麟郦鲜生超市进行了食品安全抽样检测。****年*月**日,我局******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报告显示武汉市青山区麟郦鲜生超市经营的青豆角“噻虫胺.mg/kg”检验结果为*.**,标准指标为≤*.**。不符合 GB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日,我局执法人员孙成、吴凤玲将不合格《检验报告》(编号:**********)及《检验结果通知书》(XBJ*****************)送达至当事人,由店长郑安澜签收。当事人持有有效期内的《营业执照》及《食品经营许可证》,经现场检查,店内已无抽检同批次青豆角销售。当事人自收到《检验报告》和《检验结果通知书》后*个工作日内未向我局提出复检申请。****年*月**日经批准予以立案调查。???????????(二)对该单位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当事人的经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之规定应给予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我局调查,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经我局研究,对当事人武汉市青山区麟郦鲜生超市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三)原因排******在****年*月**日收到《检验报告》后,立即开展自查整改工作:*、即日起在店门口张贴该批次不合格食品召回公告,全力做好售后保障服务;*、在后续采购过程中,严把质量关,对不合格的农产品坚决不予购进;*、严格落实索证索票相关规定,对购进食用农产品的快检尽量做到全品种覆盖。二、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市场监管部门*****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 ? ?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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