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山东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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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悉,《山东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年*月**日经山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修订通过,将于****年*月*日起施行。由原来的**条增至**条。《条例》明确,各级政府采购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要求,依法规范资格条件设置,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经营规模和财务指标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各级政府采购人应当落实国家有关中小企业政府采购的优惠政策,提高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中的份额。另外,支持金融机构开展政府采购合同融资或者依托供应链核心企业的信用和交易信息,为上下游中小企业提供订单融资、应收账款融资。各级政府采购人和大型企业应当及时确认与中小企业的债权债务关系,帮助中小企业利用应收账款融资,缓解中小企业资金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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