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德宏瑞丽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河道管理保护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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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河道管理保护,保障河道行洪通畅,守住防洪安全底线,保护和改善河流生态环境,严厉打击河道非法违法采砂、私挖滥采、侵占水域岸线等影响河道防洪安全和河流生态环境的违法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加强河道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管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一、河道属于国家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二、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河道堤防(包括护坡工程、管理设施、界碑界桩、标识等)、护岸、闸坝等水利工程以及防汛通信、照明、测量等设施以及护堤林和护岸林应当严加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三、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种植树木和高秆农作物(护堤护岸工程林木除外);弃置泥土、粪污、垃圾等。四、禁止在堤防和护堤地上开荒种地、钻探、取土、建房、放牧,以及鱼塘养殖等其他影响堤防安全的活动。五、在河道上修建桥梁和其他设施,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所确定的河宽实施。跨越河道的管道、线路的净空高度应当符合防洪要求。六、修建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道路、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设施,建设单位必须将工程建设方案报送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方可开工建设。七、禁止损毁河道堤防(包括护坡工程、管理设施等)、护岸、闸坝等水利工程以及防汛通信、照明、测量等设施。八、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种植树木和高秆农作物、弃置矿渣、石渣、煤灰、泥土、粪污、垃圾等,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恢复原状。九、在堤防和护堤地上开荒种地、取土、放牧,以及其他影响堤防安全活动的,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恢复原状,采取补救措施,没收非法所得,赔偿损失。十、修建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道路、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设施,未经对其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同意,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补办审查同意手续;工程设施建设严重影响防洪的,责令其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影响行洪但尚可采取补救措施的,责令其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十一、**** 年 ** 月底前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盖、且不碍洪的农业生产性用房、住房自本通告发布后不得改建、扩建、新建,逐步退出河道管理范围以外;河道管理范围内存在碍洪的农业生产性用房、住房一律拆除;**** 年 * 月 * 日后未经批准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盖的建筑物一律拆除。**** 年 ** 月底前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鱼塘养殖、农业生产大棚等不影响堤防安全及岸坡稳定的,待承包期满后退出,如存在影响堤防安全及岸坡稳定的情况一律拆除;**** 年 * 月 * 日后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的鱼塘养殖、农业生产大棚一律拆除。十二、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特此通告。****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