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鹰潭水事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公示(鹰水罚决〔2023〕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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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鹰水罚决〔****〕**号违法事实:****年*月**日在冷水镇富庶村大汪渡采区拉河道砂石未开河道砂石采运管理单。处罚类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行政处罚依据和处罚内容:该行为违反《江西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河道管理范围内的运砂船舶(车辆)装运河道砂石,应当持有河道砂石采运管理单。没有河道砂石采运管理单的河道砂石,运砂船舶(车辆)不得装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销售”的规定。依据《江西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运砂船舶(车辆)装运没有河道砂石采运管理单的河道砂石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扣押违法运砂船舶(车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和《江西省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柒佰伍拾元整,处罚当事人人民币壹万元整,共计处罚金额:壹万零柒佰伍拾元整。行政处罚决定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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