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玉林北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北市监处字〔2023〕1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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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信息摘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北市监处罚〔****〕***号?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个人姓名(名称)杨金全注册号单位名称注册号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违法行为类型倒卖烟草专卖品行政处罚内容*没收倒卖的烟草专卖品(烟丝)*.**公斤;*.罚款人民币***.**元,全额上缴国库。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北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年*月*日?北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北市监处字〔****〕***号? 当事人:杨金全身份证号码:*****************X联系电话:**********其他联系方式:无联系地址:广西北流市**镇**村铁南组**号??****年*月中旬北流市公安局民安派出所查获了杨金全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倒卖烟草专卖品(烟丝),因尚不达到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年*月**日北流市公安局将该案移交我局调查处理。****年*月**日,经报请局领导批准后,本局依法对当事人涉嫌倒卖的烟草专卖品(烟丝)实施了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制作并送达了《北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北市监强〔****〕*******号)和《北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场所/设施/财物清单》,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年*月*日,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对该案开展立案调查。经查,****年*月份起,当事人通过“烟仔”(具体名字不清楚)处购进多种烟草专卖品(烟丝、白支烟)倒卖给吸烟群众。****年*月中旬当事人在北流市**镇**圩市场边倒卖烟草专卖品(烟丝)被北流市公安局民安派出所的执法人员查获,经称重倒卖的烟草专卖品(烟丝)共计*.**公斤。****年*月**日,北流市公安局将“杨金全涉嫌倒卖烟草专卖品”案移送本局,随案移送了倒卖的烟草专卖品(烟丝)*.**公斤。经调查,倒卖的*.**公斤烟草专卖品(烟丝),是当事人从“烟仔”(具体名字不清楚)处购买的,因没有建立购进台账,购买价格不清楚,为赚取利润,销售价格为**-**元/斤不等。根据当事人的供述和北流市烟草专卖局出具的《涉案烟草专卖品核价表》,我局认定当事人倒卖烟草专卖品的货值金额总共为***.**元,违法所得无法计算。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北流市烟草专卖局《涉案烟草专卖品核价表》*份*页,证明对当事人违法经营卷烟总额核算的书证;*.北流市公安局移送的《讯问笔录》《辨认笔录》《扣押清单》《证据清单》复印件各*份,证明北流市公安局民安派出所对当事人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倒卖烟草专卖品(烟丝)的经营情况;*.我局对当事人杨金全的《询问笔录》*份,证明当事人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倒卖烟草专卖品(烟丝)的事实情况;*.当事人杨金全的身份证复印件*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情况;*.《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北市监强〔****〕********号)*份,证明对当事人尚未销售出的*.**公斤烟草专卖品(烟丝)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事实。本案调查终结后,本局于****年*月*日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北市监罚告〔****〕***号),依法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并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时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本局视为放弃此项权利。本局认为,当事人倒卖烟草专卖品(烟丝)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倒卖烟草专卖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倒卖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的规定。当事人倒卖烟草专卖品(烟丝)的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当事人明知烟丝是国家专卖品,私人不得擅自买卖的情况下,仍然从他处购买烟草专卖品(烟丝)倒卖,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做好整改工作,符合《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规〔****〕*号)第十四条第(二)项“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具有可以依法从轻行政处罚的情节。根据《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规〔****〕*号)从轻行政处罚幅度的相关规定,本局结合案件情况综合考虑,办案人员建议对当事人给予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倒卖烟草专卖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倒卖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经研究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处罚:*没收倒卖的烟草专卖品(烟丝)*.**公斤;*.罚款人民币***.**元,全额上缴国库。当事人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北流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名称:北流市财政局,账号:******************)缴纳罚款,并到本局办理结案手续;到期不缴纳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每日按罚款数额的*%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流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 ??????????????北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年*月*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