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贵港贵港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贵环罚字〔2023〕4016号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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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LB**Q*Q法定代表人:蒙金华地址:桂平市蒙圩镇龙门工业园区中心大道旁违法行为实施地址:桂平市蒙圩镇龙门工业园区中心大道旁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年*月*日,贵港市桂平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在广西桂平市蒙圩镇龙门工业区建设和营运的桂平市污泥处理厂建设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自****年*月一直正常营运该项目至今,营运过程中排放废气和废水污染物。依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年版)》(部令 第**号),桂平市污泥处理厂建设项目属于名录中“*** 环境卫生管理***”类别,实行排污许可简化管理,你公司应申领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放污染物。根据《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清理整顿和****年排污许可发证登记工作的通知》(环办环评函〔****〕***号),你公司需在****年完成排污许可证申领,但直至****年**月**日,你公司才正式取得排污许可证。综上所述,你公司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期间存在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违法行为。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凭:(一)《贵港市桂平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份(我局执法人员****年*月*日提取,证明你公司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情况);(二)现场照片*份(我局执法人员****年*月*日提取,******正式营运并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现场检查情况);(三)现场检查(勘察)示意图*份(我局执法人员****年*月*日提取,******现场检查情况);(四)《贵港市桂平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份(我局执法人员****年*月*日、*月**日提取,证明你公司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事实);(五)马万锦身份证复印件各*份(****年*月**日提取,证明身份信息);(六)法人蒙金华身份证明复印件*份(你公司****年*月*日提供,证明身份信息);(七)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份(你公司****年*月*日提供,证明你公司主体资格);(八)《桂平市环境保护局关于桂平市污泥处理厂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浔环审〔****〕**号)(你公司****年*月*日提供,证明你公司项目已办有环评审批手续和排放污染物的事实);(九)《桂平市环境保护局关于桂平市污泥处理厂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的批复》(浔环验〔****〕*号)(你公司****年*月*日提供,证明你公司项目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已通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十)《贵港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政违法行为决定书》(贵环责改字〔****〕****号)(证明我局于****年*月********改正违法行为);(十一)《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清理整顿和****年排污许可发证登记工作的通知》(环办环评函〔****〕***号)(我局执法人员提取,证明你公司需在****年完成排污许可证申领工作)。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一款:“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称排污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的规定。二、处罚前告知及陈述申辩情况我局于****年*月********违法事实、处罚依据、拟做出的处罚决定;******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于****年*月**日收到上述文书,于****年*月**日提出陈述申辩。申辩意见如下:*、公司营运的桂平市污泥处理厂项目已获得环评文件批复,并按照批复进行环境保护工作,未造成环境污染,行政处罚过重,请求贵局根据《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七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对公司作出免予处罚的决定。*、公司已于****年*月*日开始申办排污许可证,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及时主动消除环境影响且环境影响轻微的,由当事人提供相应材料,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核实后可以免予处罚:(一)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排污许可证登记,在发现后*个工作日内改正的。”之规定,属于******提出的陈述、申辩理由,经审核认为:根据生态环境部发布的《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年版)》,你公司建设和营运的桂平市污泥处理厂实行排污许可简化管理,应申领排污许可证,根据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清理整顿和****年排污许可发证登记工作的通知》(环办环评函〔****〕***号)要求,桂平市污泥处理厂为****年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行业,要求于****年*月底前完成排污许可证申领工作。《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第八条第一项规定的免予处罚的情形是“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排污许可证登记,在发现后*个工作日内改正的。”综上所述,你公司的违法情形不属于免予处罚情形,且未提供违******提出的免予处罚陈述、申辩******已积极整改,并于****年**月**日取得排污许可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第七条的规定,处罚金额在自由裁量计算处罚金额**.*万元基础上下调**%,即**.**万元。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贵环罚告字〔****〕****号)和《送达回证》为证。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规定,并对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桂环规范〔****〕**号)******处以罚款叁拾陆万零伍百元(******.**)人民币。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你公司应当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户名及账号,上缴国库(户名:贵港市财政局,账号:*******************,开户行:******贵港市贵财支行)。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当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加处罚款。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贵港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书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贵港市生态环境局???????????????????????????????????????????????????****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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