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贵港贵港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贵环罚字〔2023〕4014号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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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立辉(桂平市粤桂水产养殖场经营者):身份证号码:********xxxx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A*EWE**U住址:广西桂平市西山镇城中街xxx-xxx号违法行为实施地址:桂平市南木镇三鼎村**队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年*月**日,贵港市桂平市生态环境局对你在桂平市南木镇三鼎村**队浔江江岸边建设的桂平市粤桂水产养殖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养殖场距离下游桂平市南木镇新宁中桥村片取水点*.*公里,对照《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桂平市****人以上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的批复》(贵政函〔****〕***号),证实你养殖场位于南木镇新宁中桥村片陆域二级水源地保护区内。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凭:(一)《贵港市桂平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份(我局执法人员****年*月**日提取,证明你养殖场建设于南木镇新宁中桥村片陆域二级水源地保护区内的情况);(二)现场照片*份(我局执法人员****年*月**日提取,证明你养殖场建设于南木镇新宁中桥村片陆域二级水源地保护区内的情况);(三)现场检查(勘察)示意图*份(我局执法人员****年*月**日提取,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到你养殖场现场检查情况);(四)《贵港市桂平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份(我局执法人员****年*月**日提取,证明你养殖场建设于南木镇新宁中桥村片陆域二级水源地保护区内的事实);(六)经营者何立辉身份证明复印件*份(****年*月**日提供,证明身份信息);(七)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份(****年*月**日提供,证明你养殖场主体资格);(八)《合同书》复印件*份(****年*月**日提供,证明你养殖场建设于南木镇新宁中桥村片陆域二级水源地保护区内的事实);(九)《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桂平市****人以上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的批复》(贵政函〔****〕***号)(我局****年*月**日提取,证明你养殖场建设于南木镇新宁中桥村片陆域二级水源地保护区内的事实);(十)《贵港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政违法行为决定书》(贵环责改字(****)****号)(证明我局于****年*月**日责令你养殖场改正违法行为)你养殖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的规定。二、处罚前告知及陈述申辩情况我局于****年*月**日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拟做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于****年*月**日收到上述文书,于****年**月*日提出陈述申辩。申辩意见如下:(一)养殖场****年初才开始建设,受疫情影响,经营困难,无力再承受行政处罚。(二)我养殖场积极配合相关部门整改,在收到桂平市人民政府关停通知后,马上主动开展关停工作,目前已经基本完成拆除并恢复原状,同时于****年**月*日向桂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木市场监督管理所申请注销营业执照,申请免予或减轻行政处罚。根据桂平市人民政府关闭通知要求主动拆除养殖场,以及经营受疫情影响的实际,根据“六稳”、“六保”等国家和自治区宏观形势和政策要求,我局决定处罚金额在自由裁量计算处罚金额**.**万元基础上下调**%,即罚款**.***万元。??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贵环罚告字〔****〕****号)及《送达回证》、《简易注销受理通知书》、《桂平市人民政府关闭桂平市粤桂水产养殖场的通知》为证。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二)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的。”的规定,并对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桂环规范〔****〕**号)。我局决定对你处以罚款壹拾捌万零贰百伍拾元(******.**)人民币。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你应当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户名及账号,上缴国库(户名:贵港市财政局,账号:*******************,开户行:******贵港市贵财支行)。你缴纳罚款后,应当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加处罚款。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你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贵港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书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贵港市生态环境局????????????????????????????????????????????????****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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