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成都关于对李福强在城市供水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损坏城市供水管网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公告
查看隐藏内容(*)需先登录
关于对李福强在城市供水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损坏城市供水管网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公告当事人(单位):李福强;
违法事实:****年*月**日,李福强在温江区金马街道永科路(成都******门口)在城市供水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损坏城市供水管网(DN***管网)的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依据:依据《成都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行政处罚内容:处****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罚决定日期:****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