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忻州定襄县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五年(2023-2027年)规划方案》

项目编号
点击查看
预算金额
点击查看
招标单位
点击查看
招标电话
点击查看
代理机构
点击查看
代理电话
点击查看

查看隐藏内容(*)需先登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维护国家烟草专卖制度,规范烟草制品零售市场经营秩序,有效调控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合理增量,进一步维护国家利益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和《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定襄县辖区实际,制定本方案。第二条 本规划适用于定襄县辖区内所有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的设置。第三条 本规划所指零售点是指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开展烟草制品零售经营业务的场所。第四条 本规划所指合理布局是综合辖区内的人口数量、地理位置、交通状况、消费需求、经济发展、控烟履约、未成年人保护等因素,对零售点进行合理布局规划。第二章 基本原则第五条 零售点合理布局主要遵循原则:(一)依法依规原则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以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烟草专卖局规范性文件为依据,保障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相对人有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平等权利。零售点布局规划经过深入调研,广泛听取意见,依法履行听证、备案等程序,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公示,并向社会公布,其执行情况接受社会的监督,做到公平、公正、公开。(二)科学规划原则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以尊重客观事实,遵循市场规律,预测发展趋势,合理测算各区位单元格内零售点的间距标准和总量范围,既要便于消费者购买烟草制品,又限制零售点之间的无序和恶意竞争。(三)服务社会原则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要以服务社会、关注民生为主,要总体上坚持科学、便民的原则,要重点关注未成年人保护,要以方便消费者购买、满足消费者需求作为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考量的关键因素,要对社会弱势群体予以政策倾斜,不断提升行政服务效能,塑造负责任的社会形象。(四)均衡发展原则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要体现前瞻性,既要符合定襄县城镇化建设,同时要结合优化营商环境、人口迁移、融入太忻一体化经济区等新形势因素,又要坚持均衡发展,保持零售点数量与烟草制品消费需求相适应、零售点分布与卷烟市场区位相协调,维持零售户数量的合理稳定,在便利消费的同时坚持零售点数量稍紧平衡。第三章 制定依据第六条 制定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二条;(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九条;(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四)《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五)《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第四十三条;(六)《山西省烟草专卖局关于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指导意见的通知》;(七)《山西省烟草专卖局关于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指导意见的补充意见》;(八)《忻州市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五年(****-****年)规划指导意见》第四章 申请条件第七条 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的条件:(一)法定条件*.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符合本合理布局规划的要求;*.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条件。(二)申请人条件申请人为自然人的,以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或户口本为准,须年满**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申请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以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和居民身份证为准。(三)经营场所条件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指有明确且唯一性的门牌、地址或者方位表述,且与住所必须有明显间隔,并具备经营烟草制品相适应的存储条件(不包含无产权或无合法手续的违法建筑,有政府批文或相关手续的公共便民性建筑除外);申请人的货物仓库与经营门店相分离的,视为经营场所附属仓库,有义务接受烟草专卖局的监督检查。第五章 布局标准第八条 根据定襄县行政区域地理位置、主要业态等特点,采取距离控制和总量控制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零售点布局,将烟草制品零售市场划分为城市、农村、特殊三大区位单元格,并依照区域类别依次划分为若干个功能区,并遵循以下标准:(一)城市区位单元格(含:晋昌镇城内、北关、南关、西关等区域)。主要包含区域内的路、街、巷、小道、居民小区等,并根据商圈类型划分为繁华商业区、一般商业区、居民小区三个功能区,不同功能区通过规定零售点之间的间距和总量进行布局,同时参考某个功能区内因历史原因形成的零售点过于密集或过于稀疏的现象,综合评定设置零售点布局规划。*.繁华商业区(含:康乐街、新开路、北大街、西城路、城中街、解放大街、西大街、待阳路、小南门街、牧马河东大街、团结路等路、街的主干道)。新设零售点与原零售点间距按不低于**米进行布局。*.一般商业区(含:除繁华商业区以外的路、街主干道及城市区位单元格内所有的巷、小道等)。繁华商业区以外的路、街主干道新设零售点与原零售点间距按不低于**米进行布局;城市区位单元格内所有的巷、小道新设零售点与原零售点间距按不低于**米进行布局。*.居民小区(含:商业、移民、安置、改造、回迁、公寓等小区)。按照优化布局、服务社会的原则,采取间距和总量的方式进行布局。小区进出大门以外的新设零售点,参照一般商业区间距进行布局;小区进出大门以内的新设零售点参考实际入住户数、人口、消费能力等因素进行布局,住户在***户以内的,可设置*个零售点,住户每增加***户可增设一个零售点,且新设零售点与原零售点间距按不低于**米进行布局。(二)农村区位单元格(含:晋昌镇城市区位单元格以外的区域;宏道镇、河边镇和蒋村镇、受录乡、南王乡、神山乡、季庄镇的自然村和行政村)。鉴于当前农村区位单元格部分区域零售点较密集且整体零售点数量趋于饱和的因素,将农村区位单元格划分为动态消费区、固定消费区两个功能区,不同功能区通过规定零售点之间的间距和总量进行布局,并不断提高对农村零售点的服务质量和水平。*.动态消费区(含:忻阜路蒋村段;宏道镇东街、南街主干道及周边巷、小道;河边镇青河路、新河路主干道及周边巷、小道)。主干道新设零售点与原零售点间距按不低于**米进行布局;周边巷、小道新设零售点与原零售点间距按不低于**米进行布局。*.固定消费区(含:蒋村镇、宏道镇、河边镇动态消费区以外的自然村和行政村;受录乡、南王乡、神山乡、季庄镇的自然村和行政村)。以自然村和行政村为最小市场单元,按照现有零售点数量并综合参考消费水平、人口数增减等因素,规划数量进行总量控制(详见定襄县农村区位单元格固定消费区烟草制品零售点现有及空缺规划明细表),如最小市场单元零售点数量达到或超出规划数量后,该最小市场单元保持暂不新设零售点状态。(三)特殊区位单元格*.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工业园区、厂、矿内部不予设置零售点,外部按需求规划为准设置零售点,新设零售点与原零售点间距按不低于**米进行布局;*.高等院校内原则上不予设置零售点,特殊情况需出具院校批复文件,并按照院校统一规划设置零售点,新设零售点与原零售点间距按不低于**米进行布局;*.旅游景点按照景区统一规划设置零售点,新设零售点与原零售点间距按不低于**米进行布局;*.候机厅、候车厅,以机场、车站规划为准设置零售点,安检区内可设置*个零售点(须提供相关批准文件),安检区外按需求规划为准设置零售点,新设零售点与原零售点间距按不低于**米进行布局;*.高速公路服务区,可设置*个零售点。*.主营水果、蔬菜、肉类、酒水饮料等食品的农贸综合市场内部及外部,要从严设置零售点,防止出现连片、集中经营现象的出现,市场内部按照经营总商户数的*%设定零售点,市场外部新设零售点与原零售点间距按不低于**米进行布局;*.非主营食品的综合市场、物流园区、建材市场、商贸城等区域内部,可设置*个至*个零售点,新设零售点与原零售点间距按不低于**米进行布局;区域外部新设零售点与原零售点间距按不低于**米进行布局;*.各类经营面积在***平方米以上的大中型商场、超市、购物中心、度假村、星级酒店(宾馆)、饭店、KTV等场所在其营业区域内设有**平方米以上独立烟草制品陈列区的,可设置*个零售点。城市、农村、特殊三大区位单元格在采取距离控制时,测量方式为:对于有护栏且有斑马线等交通标识的,按照交通标识标注的安全行走距离测量新设零售点与原零售点的距离,对于没有护栏且没有斑马线等交通标识的,按照新设零售点与原零售点的最短行走距离进行测量,原零售点和新设零售点在测量间距时,以原零售点和新设零售点入口的中心点为起点和终点,测量零售点包含道路两侧的原零售点和新设零售点;在采取总量控制时,要根据现有零售户的数量情况客观、科学的进行合理设定,参考依据以本区域内管理主体公示或登记查询数据为准。第九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申领许可证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间距和总量限制方面给予一定程度的放宽或视情况不受总量、间距限制,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或位置地处不适宜经营卷烟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周围的除外。(一)以直营或加盟方式开展经营,以经营食品和日用品为主的品牌连锁便利总店及其分店,按照“一店一证”要求设置零售点(需提交“商标注册证”和“品牌连锁总部的授权书”等证明材料)。经营场所处于间距限制区域的,可享间隔距离标准减**米的放宽政策;经营场所处于总量控制单元格的,不受规划总量控制,但须与原零售点间距按不低于**米进行布局。(二)属于下列优抚对象、社会弱势群体的,经审查为本人和直系亲属共同经营(不得变更、转租、雇佣、合伙、挂名经营等),并能够提供政府部门颁发的真实有效证件,首次申领许可证的,可享受下列倾斜政策:*.本行政区域内(含本市)因公牺牲的军人、人民警察、消防员等烈士遗属(含:父母、妻、子女);被授予二等功及以上的退役军人;二级及以上肢体残疾人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不受本规划间距和总量限制。*.本行政区域内(含本市)被授予三等功的退役军人;三级肢体残疾人及其它三级及以上残疾人(不含精神残疾、智力残疾、视力残疾、聋哑残疾)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处于间距限制区域的,可享间隔距离标准减**米的放宽政策;经营场所处于总量控制单元格的,不受规划总量控制,但须与原零售点间距按不低于**米进行布局。*.本行政区域内(含本市)的退役军人;四、五级肢体残疾人及其它四、五级及以上残疾人(不含精神残疾、智力残疾、视力残疾、聋哑残疾)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处于间距限制区域的,可享间隔距离标准减**米的放宽政策;经营场所处于总量控制单元格的,不受规划总量控制,但须与原零售点间距按不低于**米进行布局。(三)因城市改造等政府行为涉及房屋拆迁、道路扩建整修,造成原许可证歇业或变更后另选新址,重新申领或变更许可证的。新址处于间距限制区域的,可享间隔距离标准减**米的放宽政策;新址处于总量控制单元格的,不受规划总量控制,但须与原零售点间距按不低于**米进行布局。(四)因历史原因形成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内部及进出通道口向外延伸可行走距离**米内的持证零售户歇业后另选新址,重新申领许可证的。新址处于间距限制区域的,可享间隔距离标准减**米的放宽政策;新址处于总量控制单元格的,不受规划总量控制,但须与原零售点间距按不低于**米进行布局。第六章 否定情形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设置零售点。(一)申请主体资格*.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未取得营业执照的;*.所取得营业执照企业名称含有卷烟批发字样的;*.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进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违法失信黑名单的申请人;进入行业专卖管理信息系统中黑名单库的申请人。(二)经营场所*.无固定经营场所的;*.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经营场所产权性质为居民小区住宅单元楼和住宅楼配套的库房、车库等;*.电话亭、书报亭、冷饮摊点、过道柜台、流动性和季节性摊点,简易搭建房等临时性建筑(有政策性合法审批手续的除外);*.经营场所位于居民小区物业办公楼内部的;*.各类工业园区、厂、矿、住宅小区门卫室、保安室、传达室;*.经营场所处于民宅院落内的;*.经营场所处于加油站、加气站、充电站内部存在安全隐患的(国烟专[****]**号批复的中国石化加油站便利店、国烟专[****]***号批复的中国石油天然气所属加油站除外);*.为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不适宜经营卷烟的游艺娱乐场所、培训机构、咨询机构;**.其他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化工、油漆、建材、装潢、炸药、鞭炮等危险品及有毒有害以及容易造成卷烟污染的区域,且不适宜经营卷烟的重点防火区域、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及经营场所存在安全隐患,不具备安全措施保障的区域;**.主营业务为水产店、调味品经销店、粮油店、蔬菜店、水果店、化肥农药店、农机农具店、宠物店、种子经营店、化妆品店、美发店、美容店、药妆医械、医药机械药品店、兽医兽药、奶茶店、熟食店、肉类店、面条加工店、成人用品店、五金建材店、仪器仪表店、建筑装潢店、灯具灯饰店、修理修配店、汽车美容店、汽车修理店、汽车清洗店、烧烤小吃店、日杂日化店、洗涤护理店、照相馆、打字复印店、废品回收点、农产品养殖及加工、学生文具用品店、体育用品店、床上用品店、家纺店、家电家具店、金银珠宝店、彩票店、图书店、音像制品店、通信器材店、花圈店、服装制售店、婚庆殡葬店、网吧、酒吧、影楼、浴室、电子游戏、棋牌室、茶馆、按摩推拿、足疗养身、健身中心、小区物业、金融证券、中介劳服、寄卖典当、汽车租赁、收发快递为主的网点、旅行社、旅店、招待所等与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有直接或间接互补营销关系的经营场所。(三)经营模式*.自动售货机,电玩游戏机的;*.利用信息网络渠道销售卷烟的。(四)经营业态不符合烟草制品零售业态标准的;主营项目不涉及烟酒副食、餐饮、住宿、娱乐业务等的;与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有直接或间接互补关系的业态类型。(五)特殊区域。*.中小学校、幼儿园内部及进出通道口向外延伸可行走距离**米以内的经营场所;*.医疗卫生机构所属区域内;*.各党政机关内部、企事业单位内部(含军事管理区及警戒线内区域等);*.少年宫、图书馆、文化馆、科技馆、美术馆、体育馆(场)、博物馆、展览馆、电影院等公益性事业、公共文化、公益性教育机构内部;*.未经城市规划部门批准而构建的违规建筑场所,已被政府纳入拆迁规划,且政府明令禁止办理许可证的区域;*.政府明令禁止经营卷烟类商品的区域;*.不符合所属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卷烟经营相关规定的。(六)其他情形。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不予发证的情形,以及本烟草专卖局依照规定不能设定零售点的其他情形。第七章 说明事项第十一条 合理布局的特殊事项。(一)两个或两个以上申请人的申请因合理布局受间距或控量所限,无法同时给予行政许可的,根据受理的先后顺序做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二)已合法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户,在许可证有效期内不受本合理布局规划调整的影响。(三)持证人办理延续申请时,除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和学校、幼儿园周围外,不受本合理布局规划其他规定调整的影响。第十二条 调整修订在合理布局规划运行中,当制订合理布局规划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行业政策发生变化,或卷烟市场实际情况发生改变时,规划制定机关应当对布局规划内容进行修订调整,修订程序应当依照合理布局规划的制定程序进行。第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本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可以责令其暂停烟草经营业务、限期整改:(一)经检查不符合烟草专卖法、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及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条件的(含:因持证人原因导致不再具有固定经营场所或者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因持证人原因导致经营场所条件既不符合取得许可时也不符合当前的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要求的;因持证人原因导致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不在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核定的经营地址经营的;超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核准的许可范围经营的;利用自动售货机或者其他自动售货形式,销售或变相销售烟草制品的;利用信息网络销售烟草专卖品的;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数额在*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万元以上或者非法经营卷烟**万支以上,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二)因违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一年内被烟草专卖局或者其他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的;(三)被烟草专卖局或者其他执法机关一次性查获假烟、走私烟**条以上的;(四)不执行烟草专卖局行政处罚决定的;(五)登记事项发生改变,拒绝变更登记的;(六)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草制品或未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设置相关禁止销售标志;(七)利用互联网、自动售烟机经营烟草制品的;(八)基于安全因素的(如出现不予设置零售点经营场所第*项规定情形);(九)在市场监管、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现持证零售点营业执照已经自行注销的;(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本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可以取消其从事烟草经营业务的资格:(一)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二)因非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三)被市场监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四)无固定经营场所的;(五)一年内被处以两次以上责令暂停的;(六)因违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一年内被烟草专卖局或其他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并均为一次性查获假烟、走私烟**条以上情形的;(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局依据国家烟草专卖局有关规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不予延续:(一)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二)中小学、幼儿园周围;(三)经营主体发生变化的;(四)不再具备固定经营场所的;(五)经营场所不再与住所相独立的;(六)经营场所条件发生变化导致其既不符合取得许可时也不符合申请延续时的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要求的;(七)非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数额在*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万元以上或者非法经营卷烟**万支以上,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八)因非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九)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十)被市场监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十一)其他严重违法行为的。第十六条 此规划公告执行后新开辟的马路或新建封闭式小区等其它情形适用本规划相关规定。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局将做好与相关部门的执法衔接:(一)对于无证经营行为,本局将定期向行政区域内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通报,并由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二)对于违法使用涉烟标识牌等破坏城市管理环境的行为,本局将定期向行政区域内城管部门进行通报,并由城管部门依法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第十八条 对于涉烟违法犯罪的,本局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第十九条 有政府主管部门准予占道经营许可证明的临时建筑,该经营场所可视为固定经营场所;零售点与住所是否相对独立及独立的具体情况,由*名市场监管人员进行实地核查,出具现场勘验记录,并经申办人签字确认。第八章 附 则第二十条 本规定不溯及已合法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户,但属于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和幼儿园、中小学周边等特殊区域不予发放零售许可证情形的,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不予延续。第二十一条 合理布局规划执行程序。本方案按程序报上级法制部门审查后,按法定程序举行听证,并予以公布,按照本方案形成的规定执行。第二十二条 本规划中描述的“以内”、“不低于”均包含本数。第二十三条 本规划中所指的中小学校是指根据国家规定的课程计划、教学大纲进行正常教育和教学活动的单位,它包括小学、初中、中专、高中(含普高或职高);本规划中所指的幼儿园是开展学前教育的学校(含有办学许可证的和无办学许可证的)。第二十四条 本规划实施后,如果与相关法律法规冲突的,以法律规定为准;根据定襄县人口数量、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和城市扩建等情况的变化,需要对相关规定和条款进行修改或者重新规定时,将按有关规定修订。第二十五条 本规划由山西省定襄县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第二十六条 本修订规划自****年*月起施行,****年*月公布的定襄县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五年规划(****年-****年)修订方案》同时废止。附件:《定襄县农村区位单元格固定消费区烟草制品零售点现有及空缺规划明细表》定襄县农村区位单元格固定消费区烟草制品零售点现有及空缺规划明细表序号街道/村人口数布局规划数持证客户数差额*南王乡***********南王村*********留晖村**********大南邢********湖村********中霍********东霍********小南邢*******官庄*********镡村*********西霍*********寇村*********择里********张村*********龙门*********赵村*********东王村********晋昌镇***************西邢*********庄力********智村***********兰台***********西营*********杨芳村*********董村*********待阳村*********南西力村*********北西力村*********王进村*********西河头*********受录乡************白村*********受录*********北受录*********上汤头********下汤头********高村*********黄咀*********上零山********大南庄********小南庄********三家村********向阳村********寺家庄********北庄*********于家庄*********贾家庄********回凤*********东作村********复兴村********季庄镇************前营村********后营村********西庄头村********南林木村********北林木村*********邱村*********横山***********季庄村***********闫徐庄村*********神山乡************神山村*********镇安寨村*********赵家营村***********管家营村*********卫村*********崔家庄村*********师家湾村*********小王村*********蒋村镇************蒋村***********砂村***********草泉********前高********后高********上东留村********下东留村********麻河沟村********东力村*********大沙沟********史家岗*********兴家村********河边镇*************河边一村***********河边二村*********河边三村*********河边四村***********牛台村********南作村********芳兰村***********青石村*********陈家营村*********闫家庄*********戎家庄********赵家庄********南庄*********岭子底********宏道镇*************北街************东街************南街**********西街**********无畏庄**********辛安**********平东社**********北社西村************北社东村**********大营村*********咀子村**********留念村**********马城村**********西社村**********合 计**************备注:未在此表中列明的自然村或行政村行政相对人提出办证申请的,需符合***人设定一个零售点的要求。
查看隐藏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