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玉林北农(农机)简罚〔2023〕13号北流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当场)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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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个人姓名覃廷桔电话***********性别男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住址广西北流市大里镇**********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电话违法事实当事人覃廷桔于****年*月**日**时**分,在北流市大里镇林垌村路段实施驾驶未按规定参加安全技术检验的农业机械(车牌号码:桂**-*****)的违法行为。处罚依据及内容依据《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操作与本人操作证件规定不相符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操作未按照规定登记、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安全设施不全、机件失效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使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品后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患有妨碍安全操作的疾病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 *** 元以上 *** 元以下罚款。根据《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罚款?*** 元;□暂扣驾驶证??日。□当事人当场缴纳罚款????元,√执法人员当场扣缴行驶证。□执法人员当场扣缴驾驶证告知事项*、当事人应当对违法行为立即或在??????????日内予以纠正。*、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日内持本决定书(先到北流市沿江北路****号农业农村局三楼计财股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再持凭证到北流市农村信用联社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加处罚款。*、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日内向北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北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执法人员基本情况姓 名林文信徐雄驱北流市农业农村局???****年*月**日执法证件号**********************当事人签字确认?年? 月? 日是否当场执行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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