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阿坝阿坝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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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坝州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阿州环金罚字〔****〕*号
四******:
社会信用代码:********MA***DAC*C
法定代表人:高杨
身份证号码:******************
地址:金川县*****
我局于****年*月**日对你(四******)*#引水隧道洞施工现场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引水隧道施工现场沉淀池水箱底部设有开关,并且有少量废水流出进入雨水沟,且大部分喷淋设施运行时未达到降尘效果流入雨水沟,同时施工现场有一桶废机油露天堆放,不符该公司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规定,违反了未严格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提出的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等措施。
以上事实有*、阿坝州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阿州环金检勘字〔****〕*号)*、阿坝州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阿州环金调询字〔****〕*-*号)、(阿州环金调询字〔****〕*-*号)*、现场照片*张(图片、影像资料)等证据为凭。
你(四******)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         
我局于****年*月**日以《阿坝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阿州环金罚听告字〔****〕*号)和《阿坝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阿州环金罚告字〔****〕*号)告知你(四******)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截止****年*月*日,在规定期限内,你(四******)未申请陈述申辩及听证。
依据《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八十一条第四款及《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年版)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四******)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元 (大写伍万圆整)的行政处罚。
上诉款项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加处罚款。
收款户名: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财政局   
开户银行:农业银行马尔康市支行       
账   号: **-***************                 
你(四******)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日内向阿坝州人民政府或者四川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个月内向马尔康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阿坝州生态环境局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