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滁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滁州琅琊区支行与被告赵双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公告(2023)皖1102民初33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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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公告 (****)皖****民初****号 赵双燕: 本院受理原告******滁州琅琊区支行与被告赵双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四日上午**时**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二〇二三年七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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