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桂林北农(渔业)罚〔2023〕18号北流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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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梁XX,男,汉族,XX岁,公民身份证号********XXXXXXXXXX。工作单位和职务 :无 ?现住广西北流市XX镇XX村XX组XX号。当事人:龙XX,男,汉族,XX岁,公民身份证号********XXXXXXXXXX。工作单位和职务 :无 ?现住广西北流市XX镇XX村XX组XX号。当事人在禁渔期使用电鱼的方法进行捕捞一案,经本机关负责人同意立案调查,现已查明:当事人于****年*月**日**时**分在北流市六靖镇那排村朱山坡组山边溪流用电鱼工具捕捞水产品的行为,被北流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当场抓获并通知北流市公安局六靖派出所联合执法处理,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了现场检查、询问,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询问笔录,进行了拍照取证等,渔获物(活体)经称重为*.**斤,渔获物经称重后,北流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于****年*月**日**时**分,在北流市六靖镇协保村木寒桥下游对渔获物予以放生,品种有七星鱼、麦穗鱼。。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一、当事人人员信息表*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身份。?二、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份,证明执法人员检查和勘验的行为符合法定程序;证明当事人使用电鱼工具捕捞水产品;证明当事人捕捞作业的水域为公共自然水域;证明执法人员对检查和勘验过程进行了拍照取证。????????三、询问笔录*份,证明当事人使用电鱼工具捕捞水产品的作业时间、作业地点,渔获物情况;证明当事人实施该行为的主观意图。 ?????????????????????????????????????????????????????四、现场取证照片*张,证明当事人使用的捕捞工具;证明当事人捕捞水产品的地点;证明有渔获物;证明渔获物的称重过程。五、《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年内陆水域禁渔期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农厅办发〔****〕**号)*份,证明当事人是在禁渔期捕捞水产品。《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捕捞的渔获物中幼鱼不得超过规定的比例。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禁止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年*月**日**时**分当事人在北流市六靖镇那排村朱山坡组山边溪流用电鱼工具捕捞水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四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在内陆水域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在海域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使用炸鱼、毒鱼、电鱼、地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二)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进行捕捞; (三)使用小于国家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最小网目尺寸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捕捞、收购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四)违反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四十五条(一)(四)的规定,对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基准(桂农厅规〔****〕*号)?第三章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基准(渔业),(*)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内陆水域:非法捕捞渔获物五公斤以下,或价值一百元以下;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二千元以上四千元以下罚款,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违反禁渔区、 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内陆水域:非法捕捞渔获物五公斤以下或价值一百元以下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二千元以上四千元以下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 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对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桂农厅规〔****〕*号)?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 (一)已满 ** 周岁不满 ** 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由于龙XX未满十八周岁,对其从轻处罚。本机关于****年*月**日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北农(渔业)告〔****〕**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使用电鱼的方法进行捕捞活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本机关责令当事人停止在禁渔期捕捞水产品,停止使用电鱼工具捕捞水产品,并做出如下处罚决定:一、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人民币****元整)。二、没收电鱼工具一套含:南都全能王*-DZF-**电池*只,逆变器(机头)(品牌及型号无法识别)一只;缠有电线竹竿二根,一根带铁圈抄网,长*.**米,一根缠绕去胶皮铝电线,长*.**米。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北流市沿江北路****号北流市农业农村局三楼计财股,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再到北流市农村信用联社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加处罚款。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北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北流市农业农村局??????????????????????????????????????????????****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