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绍兴关于作出浙江省人民医院浙江省人民医院越城院区核技术利用项目(扩建)审批决定的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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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作出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审批决定的公示 序号 项目名称 文号 审批时间 原文链接 * 浙江省人民医院越城院区核技术利用项目(扩建) 浙环辐〔****〕**号 ****-**-** 见附件 公示期为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日) 二、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示的环境影响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示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示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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