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崇左崇左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崇左市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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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频 s 视频 e 图集 s 图集 e 正文s 各县(市、区)自然资源局: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加强国土空间规划管理,规范城镇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工作,保证城乡规划的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广西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桂自然资规〔****〕*号)、《崇左市城乡规划技术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我局制定了《崇左市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工作方案(试行)》,现予印发实施。附件:崇左市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工作方案(试行)崇左市自然资源局****年*月*日崇左市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工作方案(试行)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国土空间规划管理,规范城乡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工作,保证城乡规划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崇左市城乡规划技术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工作方案。第二条 依法办理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崇左市中心城区城镇开发边界内建设工程及城镇开发边界外依据崇左市国土空间规划使用国有土地进行建设的建设工程,应按照本工作方案实施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第三条 崇左市自然资源局负责崇左市中心城区城镇开发边界内新建,改(扩、重)建的建设工程及城镇开发边界外依据崇左市国土空间规划使用国有土地新建,改(扩、重)建的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工作。第四条 单宗建设用地可以根据项目实施要求,经崇左市自然资源局同意后,分期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分期原则上不超过三期。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应的用地范围为单元组织,不得在一个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应的用地范围内分次进行规划核实。第五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具备下列条件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可以申请规划核实:(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的各项工程内容已全部竣工;(二)规划许可确定应当予以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和临时建筑及设施均按要求拆除,施工场地(包括临时用地)清理完毕;(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载明的其他事项已全部完成;(四)建设项目总平面图设置的配套设施(如道路、绿化、室外活动设施等)已完成建设。第六条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的内容:(一)建设工程的平面布局及功能、规模、建(构)筑物的定位、标高等按规划许可实施建设的情况;(二)房屋建筑工程的建筑面积、分类建筑用途及相应建筑面积、容积率、绿地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建筑层数、各层层高、室内外地坪标高以及建筑立面造型等按规划许可实施建设的情况;(三)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设施等按规划许可实施建设的情况;(四)规划许可确定应当予以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和临时建筑及设施等按要求拆除和施工场地(包括临时用地)清理情况;第七条 申请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申请表;(二)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勘测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工程竣工测量报告书原件*份,PDF电子版*份(地下管线工程应当在覆土前进行竣工测绘);(三)建筑四个立面的全景照片*组(照片要求:**寸彩色照片);(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份(带原件现场复核后退回)(可容缺受理,*个工作日内提供)。以上材料请同时准备一份PDF格式电子文件并刻录光盘一张,用作网上申请及归档使用。第八条 竣工阶段的规划核实测绘工作按照建设项目“多测合一”改革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九条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按下列程序进行:(一)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向政务服务中心崇左市自然资源局规划窗口申请办理竣工规划核实;(二)崇左市自然资源局经办科室受理申请后,按照第六条规定的内容,通过图件核验、现场勘查等方式进行核实;(三)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受理时限为五个工作日。崇左市自然资源局经核实确认符合规划许可内容的,应当在受理时限内出具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不符合规划许可内容的,应当在受理时限内出具书面答复意见,并注明不合格的情形。第十条 崇左市自然资源局在规划核实过程中发现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应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理。处理决定执行完毕后,方可出具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处理时间不计入第九条规定的核实期限。第十一条 崇左市自然资源局对建设工程进行竣工规划核实时,现场勘查的工作人员不得少于*人。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结果应当公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建设工程竣工测绘报告及相关规划核实材料应当及时立卷归档,并加强信息化管理。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工作中的建筑面积审核执行《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崇左市城乡规划技术管理规定》、测量规范等相关规定。分期实施的建设项目,按照分期办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竣工规划核实;对最后一期进行规划核实时,应当同时按第十四条的规定核算各分期合计的总建筑面积误差。建筑物、构筑物角点误差在不超出用地红线范围的前提下,应符合以下要求:(一)建筑物角点坐标、四至间距误差限差*.**米;(二)围墙角点坐标、围墙后退用地红线距离误差限差*.**米;(三)地下室角点坐标、地下室后退用地红线距离误差限差*.**米。第十四条 建筑面积误差是指建设工程竣工实测建筑面积大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的建筑面积的数值。建筑面积的合理误差按以下规定累进计算:(一)****平方米以内(含****平方米)部分为*%;(二)****~****平方米(含****平方米)之间部分为*%;(三)****~*****平方米(含*****平方米)之间部分为*.*%;(四)*****平方米以上部分为*.*%;累进计算的建筑面积合理误差不得超过****平方米(其中计容面积不得超过***平方米)。建设工程建筑面积误差在合理误差范围内,且没有其他违法建设情形的,可以不予处罚,但建设单位或者个人需按规定补缴土地出让金和相关规费后,由崇左市自然资源局出具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建设工程建筑面积误差在合理误差范围内但属于增建单体建筑物的,认定为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依法依规进行处置。第十五条建筑高度在满足技术管理规定要求等的前提下,建设工程竣工实测建筑高度与规划许可的建筑高度的数值允许一定范围的误差。允许误差范围为:(一)*-**m以内(含**m)为*.*m;(二)*~**m(含**m)为*.*m;(三)*-***m(含***m)为*.*m;(四)***m以上为*.*m。建筑高度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的建筑高度的,建设单位应当提交日照分析报告。建筑高度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的建筑高度,造成该建筑不能满足消防设计规范或使周边建筑不能达到日照标准的,无论是否在合理误差范围内,均认定为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需依法依规进行处置。除上述情形外,建筑高度超高部分在合理误差范围内,且没有其他违法建设情形的,可以不予处罚,由崇左市自然资源局出具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第十六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确认书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载明的相关内容予以登记。第十七条 对纳入崇左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实施的工程建设项目,崇左市自然资源局应配合联合验收牵头部门对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关键环节和重要节点加强日常监管,将建设工程规划核实事项与竣工阶段其他审批事项并联审批,提高工程建设项目验收效率。第十八条 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测绘单位须对测绘成果的准确性负责。建设单位、测绘单位违反本方案规定的,市自然资源局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违规情况进行通报。第十九条 本方案自通知下发之日起实施。本方案解释权属崇左市自然资源局。正文e 附件s 文件下载:关联文件:附件e 其他s 其他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