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北京友谊恒远科技有限公司100%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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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
挂牌日期:****-**-**信息来源:北交互联原文链接地址项目编号
S******D************项目名称
*********%股权转让方名称
******转让行为批准单位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纺织机关服务中心转让比例
***挂牌价格
**,***万元 人民币挂牌期间
**挂牌日期
****-**-**交易方式
网络竞价重要信息披露
*、意向受让方须向北京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提供盖章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及《保密承诺函》(转让方处领取,联系人:李先生,电话:***********)后方可于北交所处查阅本项目相关材料; *、其他事项详见北交所备查文件。受让方资格条件
*、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且具有良好商业信用。 *、意向受让方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本项目不接受联合受让。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意向受让方须在资格确认后*个工作日内交纳人民币*****万元的交易保证金至北交所指定结算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 *、若挂牌期满只产生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本项目采取协议转让方式成交;若挂牌期满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确定受让方,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的,其交纳的保证金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其他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自受让方被确定之日起向北交所提交《退还保证金的申请》,北交所将在收到《退还保证金的申请》后的*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 *、本次产权交易价款原则上采用一次性付款,如一次性付清存在困难的,可采取分期付款,首付款不得低于总价款的**%,并在合同生效次日起*个工作日内支付;其余款项应当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次日起**个月内付清,在签署《产权交易合同》的同时受让方应提供不可撤销、见索即付的银行保函,银行保函担保金额以受让方应当支付而未支付的金额为准,并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年期LPR)计算延期付款期间的利息。 *、意向受让方应提交公告期内不低于转让底价的银行存款证明原件(若为不同银行出具的证明,则必须是同一日期出具)。 *、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转让方有权将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全部扣除,作为对转让方的补偿金:(*)意向受让方交纳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征集到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后,未参与后续竞价程序的;(*)在竞价过程中以转让底价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均不报价的;(*)若因为意向受让方自身的原因,意向受让方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或未按约定时限支付剩余交易价款及服务费的;(*)意向受让方未履行受让本项目时做出的相关书面承诺的。 *、本项目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本项目公告期内有权利及义务对标的企业进行全面了解。意向受让方通过受让资格确认并交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已详细阅读且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涉及的北交所备查文件的全部内容,已充分了解并自愿完全接受本项目产权交易标的的现状及瑕疵,愿全面履行交易程序。意向受让方若发生以不了解标的状况或以标的资产存在瑕疵为由发生逾期或拒绝签署《产权交易合同》、拒付交易价款、放弃受让或退还标的、向转让方提出质疑或要求补偿等情形的,即视为违约行为,转让方有权扣除其所交纳的全部保证金或等额转让价款作为补偿,并可单方解除《产权交易合同》,收回转让标的,再次进行公开转让,若重新挂牌成交价低于本次挂牌成交价的,转让方有权要求受让方补足,转让方保留进一步追究责任的权利。 *、意向受让方须对以下事项进行书面承诺:(*)同意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若本方采取一次性付款方式,应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后*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以外的全部剩余转让款项一次性支付至北京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若本方采取分期付款方式,应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后*个工作日内将不低于本次交易总价款的**%(含保证金)的首期付款汇入北京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除首期付款外的剩余交易价款及利息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个月内支付至转让方指定银行账户。除首期付款外的剩余价款受让方须向转让方提供不可撤销、见索即付的银行保函,并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年期LPR)向转让方支付延期付款期间的利息。(*)本方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转让标的所涉及包括但不限于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报告和文件所披露的内容,以及已经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并承担所有相关风险;不因股权受让后可能产生的任何经济或民事纠纷而对转让方和北交所进行追责和索赔。(*)本方承诺如本次产权转让导致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失去标的企业实际控制权,交易完成后标的企业不得再继续使用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的字号、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不得继续以国家出资企业子企业名义开展经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