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水利工程运行管理知识问答(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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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水库大坝安全鉴定的程序和期限要求是什么? 答:根据《江西省水利工程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水利工程部分功能或者基本功能丧失,确需降低等级使用或者报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安全鉴定和技术论证,并按审批权限审批。 (一)安全鉴定的程序要求:主要包括大坝安全评价、大坝安全鉴定技术审查和大坝安全鉴定意见审定三个基本程序。 *.鉴定组织单位负责委托满足第十一条规定的大坝安全评价单位(以下称鉴定承担单位)对大坝安全状况进行分析评价,并提出大坝安全评价报告和大坝安全鉴定报告书; *.由鉴定审定部门或委托有关单位组织并主持召开大坝安全鉴定会,组织专家审查大坝安全评价报告,通过大坝安全鉴定报告书; *.鉴定审定部门审定并印发大坝安全鉴定报告书。 (二)安全鉴定的期限要求:根据《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大坝实行定期安全鉴定制度,首次安全鉴定应在竣工验收后*年内进行,以后应每隔*~**年进行一次。运行中遭遇特大洪水、强烈地震、工程发生重大事故或出现影响安全的异常现象后,应组织专门的安全鉴定。 来源:江西省水利厅政法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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