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南阳【豫1300环责改字〔2023〕16号】田瑞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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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瑞明身份证号:******************地址:谢营村谢营**号我局于 **** 年 * 月 ** 日对你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该养猪户现存栏**头大小猪只,养殖棚房东北侧有排放口通往北侧谢营河,北侧谢营河下游有大量养殖废水及养殖废物。 。以上事实,有 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养殖粪便未经处置直排外环境 等证据为凭。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 第二款 从事畜禽养殖经营活动应当及时对畜禽粪便、污水进行收集、贮存、清运等处置,禁止将未经处置的畜禽粪便、污水直接排入环境。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将未经处置的畜禽粪便、污水直接排入环境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现责令你立即(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封闭养殖废水排放口,停止养殖废物及废水直排外环境的违法行为,完善养殖废物及废水的贮存、清运设施。我局将对你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你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年 * 月 **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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