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赣州民法典宣传月|丈夫去世前欠的债,妻子需要偿还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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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陈甲急冲冲来到龙源坝司法所,称自己遇到一起债务纠纷,希望司法所帮助调处解决。据陈甲讲述,****年*月,陈乙向自己借了****元钱用于购买农机,并当场写下了欠条,****年,陈乙因车祸不幸去世了,自己向陈乙的妻子李某催还钱,李某以没钱为由拖延至今。受理该纠纷后,调解员电话联系到另一方当事人李某核实债务纠纷的有关情况,李某称丈夫陈乙向陈甲借钱的情况属实,但是自己丈夫去世后,现在家里只有自己一个劳动力,还有两个在读书的孩子,自己一边上班一边还要照顾小孩,上班的工资也不高,家里实在是比较困难。陈甲称,陈乙车祸获得了一笔几十万的赔偿款,而且赔偿款都拿到手了,李某就是不想还钱,如果她坚持这个态度的话,我就只有去法院起诉她了。调解一度陷入僵局,为妥善处理此事,调解员决定分别做陈甲和李某的思想工作。在与李某沟通时,调解员告知李某:于法,以欠条内容,债权人陈甲确实不能够证明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但是根据《民法典》规定,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的遗产债务承担是以继承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的有限清偿责任,其丈夫生前所负债务并不能因死亡而免除,其遗产仍应作为生前所负债务的责任财产;于情于理,老话说,欠债还钱,天经地义。更何况,陈甲当时借钱给陈乙,是出于好心,是一种乐于助人的美德,人家既然帮助过你,那就应该也要怀有感激之心。在调解员的耐心调解下,双方终于达成了一致意见:李某同意在一个星期内还清其丈夫陈乙生前欠陈甲的****元钱。达成调处协议的第三天,调解员接到陈甲打来的电话,陈甲电话中说已收到李某的还款****元,纠纷这么快就得到了解决,非常感谢司法所工作人员的调解。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尊敬的父老乡亲:您好!全南县司法局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把群众满意作为司法行政工作的第一要务和最高价值追求。您对我们工作的认可,一个“满意”就是我们前进的不竭动力。如果您对县司法局、基层司法所有任何意见建议,请联系服务电话****-*******。期待您的持续关注和支持,我们将不断改进,用心为您提供优质的公共法律服务。*.法律援助:免费指派援助律师,为弱势群众和困难群众打官司;*.人民调解:为社会化解矛盾,帮您零成本解决纠纷;*.行政复议:纠正侵犯您正当权益的行政行为;*.公证服务:帮您预防纠纷,减少诉讼;*.法律服务:帮您解答疑惑,提供法律咨询,助您维护合法权益;*.远程会见:为有探监需求的群众提供更加便捷的探视会见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