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乌鲁木齐十二师水利工程供水(农业用水)价格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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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农业水费的收支管理,依据《关于第十二师水利工程供水(农业用水)价格的批复》(兵发改价格发〔****〕**号)及《关于印发第十二师农业水价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师办发〔****〕**号),现将师水利工程供农业用水价格公示如下: 一、农业灌溉用水价格(一)职工身份地定额内斗口灌溉用水价格乌鲁木齐河灌区***团农业灌溉用水价格为*.**元/立方米,西山农牧场农业灌溉用水价格为*.*元/立方米。 头屯河灌区(三坪农场、五一农场、头屯河农场)农业灌溉用水价格为*.**元/立方米。 大河沿河灌区(***团)农业灌溉用水价格为*.**元/立方米。 引额灌区(***团)农业灌溉用水价格为*.**元/立方米。 (二)经营地定额内斗口灌溉用水价格经营地用水在限额以内的,按照职工身份地定额内用水价格的*.*倍执行。 二、其他用水价格林业生态用水、水产养殖用水和牧业用水价格按照农业灌溉用水价格执行;对直接利用水库等水利工程水域和河滩等水域养殖的,按每亩水面**元/年计收水费。 三、实施分档水价为严格控制用水总量,发挥价格杠杆作用,实现“退地减水”目标,按照“多用水多付费”原则,在实行农业用水定额管理的基础上,积极推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超定额加价幅度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推进自治区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新政办发〔****〕***号)规定,定额内用水量按照规定水价计收水费,超定额部分累进加价。 职工身份地斗口灌溉用水超过斗口定额不足**%(含**%)的,超过部分按规定价格的*.*倍执行;超过定额 **%不足*倍(含*倍)的部分,按规定价格的*倍执行;超过定额*倍以上的部分,按规定价格的*.*倍执行。 经营地用水超限额**%以内的,按用水价格的*倍执行;经营地用水超限额**%-**%的,按用水价格的*.*倍执行;经营地用水超限额**%的,停止供水。 监督电话:****-******* 联系地址:十二师党校行政楼***室 第十二师水利工程管理服务中心 ****年*月**日 责任编辑:郝道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