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关于印发国家高原病医学中心设置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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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号)、《国家医学中心和国家区域医疗中心设置实施方案》(国卫办医函〔****〕**号)、《国家医学中心管理办法(试行)》(国卫办医政发〔****〕**号)及国家医学中心和国家区域医疗中心设置规划的有关安排和要求,进一步推动高原病优质医疗资源扩容和区域均衡布局,提升高原病防治和科学研究能力,我委组织制定了《国家高原病医学中心设置标准》(可从国家卫生健康委网站下载)。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有关程序和时间要求申报。附件:国家高原病医学中心设置标准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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