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松江松江区生态环境局开出首张《不予行政处罚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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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日,松江区生态环境局对辖区内某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行为,依法开具了《不予行政处罚告知书》。这是《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实施以来松江区生态环境局作出的首张《不予行政处罚告知书》。区生态环境局执法大队******日常检查时,发现该企业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该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执法人员对其违法行为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该企业收到《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后,在责令改正期限内,完成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备案。
鉴于该单位本次违法行为是首次被发现,未造成危害后果,并及时改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符合《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免罚清单》(沪环规〔****〕*号)所列情形,拟对该单位不予行政处罚。
区生态环境局通过《不予行政处罚告知书》充分保障了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权利,给予当事人容错机会,通过批评教育、指导约谈,督促企业依法依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提高企业守法意识。该《不予行政处罚告知书》体现了生态环境执法的温度,缓解了企业的经营压力,保障了企业的发展空间。
随着首张《不予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开出,区生态环境局将继续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进一步推进审慎、精准执法,助力优化营商环境。
企业在收到告知书后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区生态环境局已依法对该当事人作出了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