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贵港贵港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贵环罚字〔2023〕4018号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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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桂平市******(曾用名:广西桂******)????法定代表人:杨尧奘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Q*PEK*A住址:桂平市西山镇郁江西堤路郁江小区违法行为实施地址:桂平市西山镇大起村*队桂平市二坑口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年*月**日,贵港市桂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派员会同贵港市生态环境保护******负责建设、营运的桂平市二坑口排污口截污工程及城南片区生活污水收集处理体系工程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发现部分生活污水从拦截坝坝面溢出至坝后的水沟,最终排入郁江。检查同时委托******对该工程项目的混合入河排污口排放的污水进行采样监测,****年*月*日,******出具《******监测报告》(业务编号:C*****号),监测结果数据显示该工程项目排放的废水悬浮物、总磷、总氮、氨氮、阴离子表面活性剂浓度**mg/L、*.**mg/L、**.*mg/L、**.*mg/L和*.***mg/L分别超过《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表*中一级标准A标准限值要求。综上所述,你公司存在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凭:(一)《贵港市桂平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份(我局执法人员****年*月**日提取,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和******到你公司建设、营运的桂平市二坑口排污口截污工程及城南片区生活污水收集处理体系工程项目监测采样的情况);(二)现场照片*份(我局执法人员****年*月**日提取,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和******到你公司建设、营运的桂平市二坑口排污口截污工程及城南片区生活污水收集处理体系工程项目监测采样的情况);(三)《贵港市桂平生态环境局现场勘查示意图》*份(我局执法人员****年*月**日提取,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和******到你公司建设、营运的桂平市二坑口排污口截污工程及城南片区生活污水收集处理体系工程项目监测采样的情况);(四)《贵港市桂平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份(我局执法人员****年*月**日、*月**日、**月*日、**月*日提取,证明你公司建设、营运的桂平市二坑口排污口截污工程及城南片区生活污水收集处理体系工程项目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事实);(五)《桂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实施建设桂平市二坑口排污口截污工程及城南片区生活污水收集处理体系工程的请示》、《桂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文处理笺》等复印件*份(我局执法人员****年*月**日提取,证明桂平市二坑口排污口截污工程及城南片区生活污水收集******作为业主融资建设);(六)《广西桂******关于移交桂平市二坑口排污口截污工程及城南片区生活污水收集处理体系工程项目的请示》(浔城投报〔****〕**号、浔城投报〔****〕**号、浔城投报〔****〕***号)*份(我局执法人员提取,证明桂平市二坑口排污口截污工程及城南片区生活污水收集处理体系工程项目尚未正式移交桂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营运,你公司是该项目的营运单位);(七)《广西桂******关于移交桂平市二坑口排污口截污工程及城南片区生活污水收集处理体系工程项目的函》(浔城投函〔****〕**号)*份(我局执法人员提取,证明桂平市二坑口排污口截污工程及城南片区生活污水收集处理体系工程项目尚未正式移交桂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营运,你公司是该项目的营运单位);(八)《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份(我局执法人员****年*月**日提取,证明你公司主体资格);(九)法人、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份(我局执法人员提取,证明身份信息);(十)《******监测报告》(业务编号:C*****号)及送达回执(证明你公司建设、营运的桂平市二坑口排污口截污工程及城南片区生活污水收集处理体系工程项目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事实);(十一)《广西******桂平市二坑口排污口截污工程及城南片区生活污水收集处理体系工程成交通知书》(项目编号:CXZDZBGG****-***-C)复印件*份(我局执法人员提取,证明你公司是桂平市二坑口排污口截污工程及城南片区生活污水收集处理体系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十二)《广******桂平市二坑口排污口截污工程—泵房成交通知书》(项目编号:SYHZBGG****-***-C)复印件*份(我局执法人员提取,证明你公司是桂平市二坑口排污口截污工程及城南片区生活污水收集处理体系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十三)《桂平市环境保护局关于桂平市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浔环审〔****〕**号)复印件*份(我局执法人员提取,证明你公司项目排放的废水水质应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表*中一级标准A标准);(十四)《贵港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贵环责改字〔****〕****号)及送达回执(证明我局于****年*月********改正违法行为)。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二、处罚前告知、陈述申辩及听证情况我局于****年*月********违法事实、处罚依据、拟做出的处罚决定,******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于****年*月**日收到上述文书,并提出听证申请。我局于****?年**月**日在贵港市桂平生态环境局三楼会议室公开举行了听证会,听证中你公 ?司提出撤消行政处罚的申辩意见,理由是:(一)城投公司不是涉案工程项目运营单位,只是建设单位,桂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才是运行管理单位,处罚对象错误;(二)涉案排污口不是排放污水的排污口,不属于《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规定的适用范围;(三)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排污口直接排放污水入河流事实;(四)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本次处罚金额已按照自由裁量的有关规定进行计算,计算不符合相关规定;(五)监测采样点位和程序不合法,不能作为处罚依据。我局审核认为:(一)处罚主体问题。****年**月*日,桂平市人民政府第**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将桂平市二坑口排污口截污工程及城南片区生活污水收集处理体系工程整合打包,作为桂平市城南污水处理厂PPP项目建设内容,由桂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为项目业主,开展设计、可研等前期手续。****年*月**日,市人民政府第***次常务会议研究原则同意建设桂平市二坑口排污口截污工程及城南片区生活污水收集处理体系工程,资金不足部分由广西桂******融资解决,《建设工程质量竣工验收意见书》、广西******《桂平市二坑口排污口截污工程及城南片区生活污水收集处理体系工程成交通知书》、广******《桂平市二坑口排污口截污工程—泵房成交通******是该工程的建设单位。至于工程的营运问题,桂平市人民政府相关会议纪要并未明确该工程项目的营运单位,虽然你公司分别于****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分别向桂平市人民政府请示将该工程移交桂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统一营运和管理,但因相关设施未完善等原因,该工程至案件调查之日尚未正式移交桂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统一营运和管理。在桂平市二坑口排污口直排生活污水导致下游约*公里的郁江口断面水质下降的情况下,你公司应当在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效益和该截污工程的其应有的治污功能,在移交前应确保工程正常投入运行,提高城市污水收集处理率,改善郁江水质。综上所述,本案处罚主体应为广西桂******。(二)该工程项目是郁江入河排污口截污工程,主要功能是将城南片区生活污水拦截收集输送到桂平市污水处理厂处理后通过该厂排污口排入郁江。根据《桂平市环境保护局关于桂平市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浔环审〔****〕**号),出水水质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表*中一级标准A标准。检查时发现有部分生活污水从拦截坝坝面溢出后通过水沟排入郁江,应视为排放废水行为,由于该工程是桂平市污水处理厂配套工程,所以排放的废水水质应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表*中一级标准A标准。(三)****年*月**日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相片等证据均能证明生活污水溢出该工程截污坝后通过水沟排入郁江的事实。(四)根据广西桂******超标排放废水违法事实,我局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桂环规范〔****〕**号)固定裁量公式计算罚款金额时,采用的是超标排放污染物行为个性裁量基准、共性裁量基准、修正裁量基准中裁量因子对应的裁量等级数值,计算符合相关规定。(五)根据生活污水溢出该工程截污坝通过水沟排入郁江的违法事实,******在桂平市二坑口混合入河排污口前端泵站旁截污水坝处采样,并有《贵港市桂平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以及采样、样品封存相片等证据证明,采样符合相关技术规范,可以作为行政处罚依据。综上所述,你公司提出撤销行政处罚的听证意见不应予采纳。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贵环罚告字〔****〕****号)及《送达回证》、《贵港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贵环罚听通〔****〕****号)及《送达回证》、《广西桂******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计算说明》等为证。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并对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桂环规范〔****〕**号)******处以罚款肆拾伍万陆仟贰佰叁拾壹元(¥******.**)人民币。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你公司应当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户名及账号,上缴国库(户名:贵港市财政局,账号:*******************,开户行:******贵港市贵财支行)。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当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加处罚款。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贵港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书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贵港市生态环境局????????????????????????????????????????????????????????****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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