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毕节地毕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毕环(威)罚字〔2023〕11号 威宁县勃发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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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EE** 地址:威宁县龙场镇克沟村法定代表人:高海****年*月**日,威宁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威******进行现场执法检查,经查,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场地淋溶水及生活污水混合进入厂区外小沟经地表径流后排入约一公里外山下溶洞。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年*月**日威******营业执照复印件*份、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份,证明你公司的基本情况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授权委托书一份,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份,证明你公司被委托人的权限;*、****年*月**日《贵州省环境保护执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份、《贵州省环境保护执法调查询问笔录》*份、现场检查照片*张、摄像*份,通过现场依法调查,证明你公司存在将场地淋溶水及生活污水混合进入厂区外小沟经地表径流后排入约一公里外山下溶洞的环境违法行为;*、现场*名执法人员的执法证件复印件各*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我局于****年*月**日向你(单位)送达《毕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毕环(威)罚告〔****〕**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在告知的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的意见。以上事实,有《毕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毕环(威)罚告〔****〕**号)、送达回执等为证。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贵州省河道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九项:“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九)向岩溶暗河出入口、消水洞、洼地倾倒垃圾、渣土、矿渣、固体废物和排放污水等。”之规定。依据《贵州省河道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款“违反第二十八条第九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之规定。结合《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年版)》(水污染防治类 第**表),裁量因子分别为:违法行为排放污水**%,排放去向III类水体(依据《贵州省水功能区划》)**%,违法持续时间或违法次数不足*个月的或不足*次的**%******立即针对存在问题进行了整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处罚自由裁量减轻**%。罚款金额=〔裁量幅度百分值之和×**%±从重或者从轻(减轻)情形幅度(*%—**%)〕×最高法定罚款上限,即〔(**%+**%+**%)×**%-**%〕×**万=*.*万。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肆万肆仟元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你(单位)自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开具的《贵州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上生成的缴款编码到指定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日内向贵州省生态环境厅或者毕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个月内向大方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七星关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毕节市生态环境局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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