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梧州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容市监处罚〔2023〕1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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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频 s 视频 e 图集 s 图集 e 正文s 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容市监处罚〔****〕***号当事人:容县杨村镇梁向日便民商店主体资格证照名称: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NLN*PXF经营场所:容县杨村镇平贯村平田队**号经营者: 梁向日身份证号码:*******年*月**日,我局执法人员与容县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依法检查了容县杨村镇平贯村平田队**号容县杨村镇梁向日便民商店,发现当事人店铺内收银台下方储存有烟草制品,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未悬挂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提供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当事人不能提供。当事人的经营行为涉嫌违法。为查清案情,执法人员申请予以立案,由办案机构杨村市场监督管理所负责人指定执法人员负责调查处理。同日,报经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批准同意立案,执法人员通过现场检查、收集现场检查照片、对当事人进行询问等调查,已查清案情。经查,当事人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于****年*月份开始,从梧州岑溪市的一个卷烟商店处购进**mm真龙(祥云)*条,**mm真龙(珍品)*条,**mm真龙(软娇子)*条,**mm真龙(轩云)*条,**mm红河(软**)*条,**mm红旗渠(新版银河)*条总共*个品种*条香烟,购进价格分别为:**mm真龙(祥云)***元每条,**mm真龙(珍品)***元每条,**mm真龙(软娇子)**元每条,**mm真龙(轩云)***元每条,**mm红河(软**)***元每条,**mm红旗渠(新版银河)**元每条。购进之后放置于其设立的容县杨村镇梁向日便民商店内销售。销售价与进货价相同。至****年*月**日案发时止,当事人上述烟草制品剩余**mm真龙(祥云)*.*条,**mm真龙(真品)*.*条,**mm真龙(软娇子)*条,**mm真龙(轩云)*.*条,**mm红河(软**)*条,**mm红旗渠(新版银河)*条,共计*个品种*.*条香烟。至此,可以确认当事人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的违法所得为*元,违法经营额为***元。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现场笔录、现场提取的证据照片、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询问笔录、执法人员执法证件复印件等证据。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年*月*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容市监罚告〔****〕**-*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本局认为,当事人上述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活动的行为属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规定。鉴于在案件发生后,当事人能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分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其违法行为造成的社会危害较小。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的规定,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序、主观过错以及公平公正要求等方面,当事人上述行为符合从轻行政处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容县农村信用社营业网点(容县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缴纳以上罚没款,然后持缴款回单到我局杨村市场监督管理所办理有关手续。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当事人如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加处罚款的数额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予计算。当事人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容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容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本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定起诉期限届满,当事人未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所确定的义务的,本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年*月**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附相关法律条文:《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四)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五)当事人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六)其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条 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口依法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第三十二条 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 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业务,以及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和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必须依照《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第五十七条 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以上**%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doctype正文e 附件s 文件下载:关联文件:附件e 其他s 其他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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