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梧州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容市监处罚〔2023〕1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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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频 s 视频 e 图集 s 图集 e 正文s 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容市监处罚〔****〕***号当事人:容县黎村庞金高副食品商店主体资格证照名称:个体工商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MOBHA**经营场所:容县黎村镇六吟村磨勾队**号铺面经营者:庞金高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联系地址:*******年*月**日,根据群众举报,我局执法人员在容县黎村镇六吟村磨勾队**号向在现场的当事人示证后检查,发现现场有待售的烟草制品,分别为真龙(起源)*.*条,玉溪(软)*条,当事人涉嫌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活动。为了查清案情,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决定于****年*月**日立案调查。办案人员通过收集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检查照片、提取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对当事人的经营者的询问等调查,已查清案情。办案过程中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经查,当事人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于****年*月份开始,从梧州市那边的卷烟店铺购进烟草制品放置在容县黎村镇六吟村磨勾队**号铺面的“容县黎村庞金高副食品商店”进行零售。由于烟草制品品种多且没有具体记录,当事人仅记得购进价格为:真龙(起源)每条***元,玉溪(软)每条***元;零售价为:真龙(起源)每条***元,玉溪(软)每条***元;涉嫌无证经营的卷烟的经营额为****元。至****年*月**日案发,现场查获待售卷烟真龙(起源)*.*条,玉溪(软)*条。因当事人没有索取任何票据,也没有制作经营台帐,无法计算获得的利润,但是能确认购进了****元货值的烟草制品进行零售。至此,当事人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的违法所得无法计算,违法经营额为****元。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当事人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现场笔录、现场照片、询问当事人经营者的询问笔录等证据。****年*月**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容市监罚告〔****〕*-**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本局认为,当事人上述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活动的行为属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的规定。鉴于在案件发生后,当事人能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其违法行为造成的社会危害性较小。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的规定,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主观过错以及公平公正要求等方面,当事人上述行为符合从轻行政处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元(按违法经营额****元的**%计算)。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日内携带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容县农村信用社营业网点(容县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缴交以上罚款,然后持缴款回单到我局黎村市场监督管理所办理有关手续。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如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加处罚款的数额在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予计算。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容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容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本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定起诉期限届满,当事人未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所确定的义务的,本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年*月**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条?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口依法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第三十二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第四十一条?当事人对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复议机关应当在接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出复议决定的,当事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业务,以及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和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必须依照《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第五十七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以上**%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给予更重的处罚。????第七十二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机关批准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自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期限结束之日起计算。!doctype正文e 附件s 文件下载:关联文件:附件e 其他s 其他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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