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亳州守护“城市之肾” 我市加快立法步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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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昨日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局)了解到,为保护湿地,维护湿地生态功能和生物多样性,促进湿地资源可持续利用,市人大常委会将《亳州市湿地保护条例》纳入****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印发了《亳州市湿地保护条例立法工作方案》,按计划、分步骤加快推进立法工作,以地方法规约束和保障,推动湿地保护制度化、规范化、长效化。全市湿地面积超*****公顷据全国第二次湿地资源调查统计,我市拥有湿地面积*****.**公顷,占全市国土总面积的*.**%。现有国家级湿地公园*个、省级湿地公园*个。近年来,我市湿地保护取得了明显成效,出台了《亳州市湿地保护规划》(****—****),印发了《亳州市湿地保护修复制度实施方案》,有效加强了湿地资源保护。但我市湿地保护还存在一些问题,如湿地保护责任划分还不够清晰、湿地生态红线意识还不强等问题仍一定程度存在。《亳州市湿地保护条例》的制定,将有效强化湿地保护责任落实,增强全社会湿地保护意识,对推动形成湿地保护合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此,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局)等有关部门起草了《亳州市湿地保护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并公开征求意见。《条例(草案)》分为总则、规划、保护和利用、法律责任、附则,共*章**条。目前,征求意见工作已经结束。重要湿地区域禁止**类行为根据《条例(草案)》,我市将建立湿地分级保护制度,根据湿地的重要程度和生态功能,区别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明确了重要湿地保护范围内的禁止行为。在重要湿地保护范围内禁止**类行为,擅自开垦、围垦、填埋等改变湿地用途或者占用湿地;擅自建造建筑物、构筑物;擅自采砂、取土、烧荒;擅自排放湿地水资源或者修建阻水、排水设施;排放或者倾倒有毒有害物质、废弃物,或者排放未达标的废水;破坏野生动物繁殖区和栖息地、鱼类洄游通道;毒杀、电杀或者擅自猎捕水鸟及其他野生动物,捡拾、收售动物卵,或者采用灭绝性方式捕捞鱼类及其他水生生物;擅自采挖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未经许可引进外来物种;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条例(草案)》明确,利用湿地资源应当符合湿地保护规划,维护湿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不得改变湿地生态系统的基本功能,不得超出资源的再生能力或者损害野生动植物物种,不得破坏野生动物的栖息环境。为了落实各方湿地保护责任,《条例(草案)》对在湿地保护范围内擅自围垦、建造建筑物,或者破坏野生动物繁殖区和栖息地及擅自猎捕水鸟及其他野生动物等行为,设定了相应的行政处罚等法律责任;对从事湿地保护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等违法违纪行为,设定了相应的纪律处分等法律责任。建立湿地生态效益补偿机制为了切实解决湿地面积减少、湿地生态功能退化等问题,《条例(草案)》坚持“把保护放在优先位置”的原则,针对我市湿地保护存在的实际问题,采取针对性的保护措施。《条例(草案)》明确,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湿地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完善统筹协调、分部门实施的湿地保护管理体制,加大湿地保护投入,将湿地保护行政管理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建立湿地生态效益补偿机制。《条例(草案)》明确,要设立湿地保护标志,标明湿地的名称、类型、保护级别、保护范围、管理单位及其联系方式,便于加强管理,接受社会监督;压实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湿地保护职责,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按照湿地保护规划,采取具体措施,恢复湿地生态功能,保护湿地生态环境。 (记者 汝平 通讯员 周顶 刘艳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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