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泸州泸州市生态环境 关于暂不予批准四川宏航科技有限公司年产400吨塑料包装生产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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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市环建函〔****〕********:你公司报送******年产***吨塑料包装生产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办件编号:******-********-******)收悉。经审查,现将有关情况函告如下。一、****年*月**日,我局组织召开该《报告表》专家技术审查会,审查意见指出:《报告表》需完善项目与“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成果的符合性分析。鉴于《报告表》存在与“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成果符合性分析论证不足等问题,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五)项有关规定,我局决定暂不予批准该《报告表》。待《报告表》有关问题整改落实、补充完善后,你公司再依法按有关程序另行报批。二、《报告表》未依法取得批准前,项目不得擅自开工建设,并应接受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的监督检查。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文件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泸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泸州市生态环境局 ****年*月*日信息公开选项:依申请公开抄送:泸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泸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生态环境局、泸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