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二级建造师跨地区执业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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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二级建造师跨地区执业问题的复函发布时间:****-**-**来源: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建办市函〔****〕***号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二级建造师跨地区执业适用依据的请示》(冀建建市函〔****〕***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关于二级建造师注册  《关于印发〈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人发〔****〕***号)第十五条规定,“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颁发由人事部、建设部统一格式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该证书在所在行政区域内有效”。《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号)第九条规定,“取得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的人员申请注册,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受理和审批,对批准注册的,核发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统一样式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因此,二级建造师应在考试取得执业资格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申请注册。  二、关于二级建造师执业  《关于印发〈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建市〔****〕**号)第六条规定,通过考核认定或参加考试取得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人员,可在全国范围内以二级注册建造师名义执业。因此,二级注册建造师可随注册企业在全国范围内执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年*月**日(此件主动公开)返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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